基建字〔2026〕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建设成本,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管理,结合基建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仅适用于基建处管理的建设工程。
第二章 工程结算报送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建设工程结算报送,是指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基建处,基建处初审后报送审计处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如下期限要求递交工程结算书。
(一)合同有约定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报送。
(二)合同无约定时,按以下期限执行:
1.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45天内;
2.合同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程,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
3.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内。
第五条 结算报送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类
1.结算资料移交单1份,见附件1。
2.结算书1份。结算书封皮模板见附件2,封皮需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施工单位递交纸质版结算时,需同时递交与纸质版一致的电子版文件。
3.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材料认质认价单等原件1份。
4.若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不一致,须提供经监理、基建处签认的《工期情况说明》一份。
5.若递交结算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须提供经监理、基建处签认的《情况说明》一份。
6.采购成交资料、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会签表等复印件1份。
7.竣工图等原件1份。
(二)设备供货安装类
1-6项要求同上。
7.设备到货清单原件1份,模板见附件4。
(三)设备供货类
1-5项要求同上。
6.采购成交资料等复印件1份。
7.设备到货清单原件1份,模板见附件4。
第六条 工程结算报送流程
(一)施工单位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至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误后总监理工程师在结算资料移交单对应栏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将监理审核后的结算资料递交至项目组组长再次审核并签字,无误后由科长签字确认。
(三)资料员确认工程资料是否移交并签字确认,随后由科长签字确认。工程资料必须在支付尾款前完成递交。
(四)将相关科室确认后的完整结算资料递交至综合管理科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报审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禁止虚报、妄报。对于合同额大于400万元的项目,基建处审核后,若核减额超过报审总造价的10%,原则上施工单位须承担审核费(核减额的1%-3.5%),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三章 工程结算审核依据及程序
第八条 工程结算审核指综合管理科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审核检查,主要审核内容包括工程量是否准确,子目套用是否合理,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等。
第九条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二)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建筑行业计价标准、计价规范、计价定额、价格信息、调价文件和规定等;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问题回复及学校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等;
(四)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认质认价单、索赔及相关的会议纪要、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等;
(五)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结算审核程序
(一)施工单位报送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二)综合管理科对工程项目实施结算审核;
(三)综合管理科和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进行核对;
(四)基建处和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签字盖章确认;
(五)基建处将审核结果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及基建处要求报送结算资料。送审结算资料应齐全完整、签章有效。施工单位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工程结算审核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审核由综合管理科负责,项目管理科室协办,其他科室配合。基本建设项目成立结算工作小组,由项目分管副处长任组长,项目组相关成员为结算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核应按准备、审核和审定三个工作阶段进行。
第十四条 结算审核准备阶段的工作
(一)审核工程结算手续的完备性、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限时补正;
(二)熟悉工程概况、竣工图纸、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等;
(三)审核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
(四)熟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
(五)审核合同约定的暂定量是否签证确认、暂定价是否认质认价。
第十五条 结算审核阶段的工作
(一)审核工程结算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容的一致性;
(二)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则或定额的一致性;
(三)审核单价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计价原则、方法;
(四)审核变更、签证、认质认价单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准相关工程费用;
(五)审核索赔支撑资料是否完善,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
(六)审核取费标准、取费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 结算审定阶段的工作
(一)造价管理人员对工程结算初步完成审核后,综合管理科科长视情况向结算工作组组长及综合管理科分管副处长汇报结算审核情况。对结算审核内容分歧较大的,召开结算工作会协调处理。
(二)基建处和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在审定的结算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结算审核期限
原则上从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算:
500万元以下 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45天
5000万元以上 60天
第十八条 报送审计的结算资料
(一)1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结算,基建处审核后送学校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
1.工程类
(1)工程结算审计送审表;(附件5)
(2)结算书(可分册装订),各方签章齐全,电子版发至审计处邮箱;
(3)合同;
(4)采购成交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纪要、清单问题回复等;
(5)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材料认质认价单等;
(6)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会签表;
(7)竣工图;
(8)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2.设备供货安装类
(1)-(6)项资料同上。
(7)设备到货清单。
(8)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设备供货类
(1)-(5)项资料同上。
(6)设备到货清单。
(7)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二)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结算,基建处审核后送学校审计处备案。
1.1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备案表(3份);(附件6)
2.其他资料要求同上。
第五章 工程结算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1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项目,结算资料一式五份,其中一份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审核后向基建处出具四份《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等资料,造价管理人员将该资料连同其余4份结算资料进行整理,其中1份转施工单位,1份转合同管理科用于付款,1份用于存档基建处资料室,1份用于存档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条 1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项目,结算资料一式五份,用途同上。审计处将项目备案后,向基建处返还两份备案表,其中一份同结算资料一同留存基建处,一份转合同管理科用于付款。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分类归档,维修改造项目按年度分类归档。结算资料完整后移交资料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经2026年4月15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0月27日公布的《建设工程结算报送工作规范》(基建字〔2021〕5号)及《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工作规范》(基建字〔2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