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字〔2026〕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实现造价的全过程动态控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工程造价控制分前期设计、招投标、施工、结算四个阶段。
第三条 综合管理科负责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并由专人负责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设计阶段
第四条 综合管理科负责对可研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
第五条 技术管理科牵头确定建设标准,进行各专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分析,优化设计方案。初设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估算。
第六条 技术管理科负责施工图各专业设计细化、优化,并对材料设备选择进行性价比分析,对造价引起变化较大的内容应与相关科室沟通。
第七条 综合管理科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进行概算与预算的偏差分析。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初设概算。施工图预算若超出初设概算,技术管理科组织调整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 招投标阶段
第八条 工程管理科室组织确定招标范围、甲供及认质认价材料和设备;综合管理科组织确定招标委托价、编制招标委托文件。
第九条 招标委托文件应明确招标范围、计价方式、付款条件、结算方式。
第十条 综合管理科负责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的编制与核对。限额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并与计划财务部核对确定;基建处负责的20万元以上的有施工图的工程类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20万元以下工程类原则上不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
第四章 施工阶段
第十一条 进度投资的审核
施工单位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进度投资情况,同时报送当月形象进度和累计形象进度。监理单位核实形象进度及进度投资,项目组组长核实形象进度,无误后由造价管理人员核算当月进度投资。
施工单位提交的月完成投资预算电子版文件中,需同时上报《广联达计价文件》和《广联达验工计价文件》。造价管理人员应结合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严格审核当月进度投资,避免出现当月进度投资与实际发生不一致现象。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审核
造价管理人员应配合项目组对变更方案进行造价对比分析及预算审核,为变更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对于项目发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造价审核,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基建字〔2025〕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量差、漏项的审核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校对实施内容的清单工程量是否准确,原则上当单项工程量差超过±5%时,需报送工作联系单,并与造价管理人员在30天内完成核对。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若过程中再无变更调整,该量差在结算时直接计入,双方不再核对。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清单漏项,应及时报送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并与造价管理人员在30天内完成核对,双方达成一致后签字确认。若过程中再无变更调整,该漏项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在结算时直接计入,双方不再核对。
第十四条 政策性调整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遇人工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税金等政策性调整文件,施工单位需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上报节点进度情况,项目组进行确认。
施工单位收到确认的节点进度情况后,应在14天内报送调整预算,造价管理人员进行审核,核算调整文件对项目造价的影响程度。
第十五条 工程索赔的审核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等情况,施工单位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时,需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组对索赔事件进行专项研讨,明确事件原因,界定责任,形成意见,造价管理人员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及与索赔事件有关的资料等计算索赔费用,结算时计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工程预算的审核
直采工程项目需实施单位提交预算书,由综合管理科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转交相应各科室,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提交预算时需提供的资料及内容如下:
(一)工程任务书。阐明该预算的实施内容及范围、实施单位、预算金额等,由工程科或维修科科长签字确认。
(二)可计算工程量的施工图纸,无图纸的需提供主要工程做法和工程量。
(三)实施单位的预算书(含电子版),封皮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实施单位将预算书报送至甲方代表,由甲方代表及科长签字确认,递交至造价管理科。造价管理人员收到预算后7天内完成审核,双方核对一致后,造价管理人员出具审核意见,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涉及土方、边坡支护等大型隐蔽性工程计量时,造价管理人员须到场签认。
第五章 工程结算阶段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科应参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递交工程结算,结算工作按照基建处结算相关工作规范执行。
第六章 工程款支付
第十九条 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为合同额(扣除暂定金、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30%,具体根据项目特点由合同约定,预付款按完成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
第二十条 进度款支付
(一)工程类合同,原则上按完成投资额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资料递交后支付至累计完成投资额的85%,但不超过合同额的85%。
(二)设计、监理类合同,视情况按阶段或逐月支付款项。
(三)设备供货类合同,设备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完成投资额的80%,但不超过合同额的80%。
(四)单一采购来源项目在合同工期小于两个月的工程全部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投资额的80%,但不超过合同额的80%。
(五)天然气、供电等特殊类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支付尾款前,综合管理科应确认施工单位已递交合格的竣工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28日公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基建字〔2020〕27号)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审核工作规范》(基建字〔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