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字〔202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控制管理,是指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包括投资决策、设计、招投标、项目实施、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六个阶段。
第三条 投资控制管理的原则与目标: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合理使用建设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管理,及时纠正偏差,实现项目造价的动态控制,保证项目的实际投资控制在计划投资范围以内。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基建处职责:
(一)负责编制五年建设投资规划;
(二)负责国拨项目方案征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申报,确定投资估算;负责学校自筹建设项目立项。
(三)负责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报批,确定初步设计概算;负责施工图设计及修正概算;
(四)负责提供招标文件中的造价相关要求,编制及核对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
(五)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结算审核等全过程造价动态控制及概算调整报批;
(六)负责编制并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资金使用及调整计划。
第五条 计划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发布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根据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价;
(二)负责审定并下达基本建设项目自筹资金预算计划;
(三)负责统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管理与实施工作;
(四)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审计处职责:
负责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并实施或配合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章 投资控制的实施
第七条 投资决策阶段:
(一)在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结合项目情况科学论证,合理编制项目投资估算;
(二)国拨项目投资估算作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内容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部门审批,上报前应先通过校内评审。国拨项目中有自筹资金的,须落实自筹资金来源后方可上报;
(三)经批准的投资估算作为项目初步设计的控制依据。
第八条 设计阶段:
(一)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对建设项目方案和投资进行细化,严格以批准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复投资估算,且各分项、分专业投资应科学合理;
(二)如确属政府政策性价格调整、市场非正常价格波动、可研漏项等导致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研批复投资,按照学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由基建处申报预算调整,经学校审批并落实经费后方可上报初步设计;
(三)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研批复投资的,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初步设计上报前由基建处组织校内评审,评审专家中应有造价专业人员;
(五)初步设计批准后,初步设计概算即作为项目的投资限额。基建处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限额控制设计。基建处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以清单计价方式编制预算,预算应控制在设计限额内,否则设计单位应及时修改设计。
第九条 招标阶段:
(一)基建处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表、修正概算及分项内容确定拟招标事项和招标限价,即招标委托价;
(二)建安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均实行双清单制,由计划财务部和基建处分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经双方委托的咨询公司核对一致签字认可后,由计划财务部对外发布;
(三)最高投标限价应低于招标委托价。当最高投标限价高于招标委托价时,如属设计超标的,基建处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将修改意见及时反馈计划财务部,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做相应调整,调整后最高投标价低于委托价方可发布;属委托价考虑不足的,由基建处出具调整说明后,最高投标限价方可发布。
第十条 项目实施阶段 :
(一)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并严格按初设批复内容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安排批复以外的建设内容;
(二)基建处所签订的合同,合同条款中付款及结算方式等方面的约定应齐全、明确、严谨;
(三)基建处在项目实施阶段,对造价控制实施动态管理,按月审核变更、签证预算,并及时与初步设计概算各分项进行比对,及时纠偏;在保证项目总投资额不变的情况下,基建处可对各分项进行调整。对于按照要求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调整内容,由基建处提交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
(四)基建处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审批,审批程序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管理规范》(基建字〔2025〕7号)执行;
(五)项目预备费用与不可预见的人工或材料涨价、现场条件变化、政府性文件调整、可研或初步设计漏项等事项,由基建处调剂使用;
(六)基建处、计划财务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等费用支付;
(七)根据工程需要,审计处适时开展施工过程结算确认和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阶段:
(一)基建处对工程结算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后,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二)审计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
(三)计划财务部、基建处依据工程结算审计意见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阶段:
(一)计划财务部应合理分摊待摊费用;
(二)计划财务部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及相关资料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三)审计处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及相关文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四)财务决算审计后,结余资金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执行,完成投资超出初设批复概算部分需追加资金。
第十三条 落实追加自筹资金:
若国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学校自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超过立项概算,需要学校追加自筹资金解决的,由基建处提出申请,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3月19日公布的《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基建字〔202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