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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招标采购委托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15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6〕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处建设工程招标采购委托工作,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校计财字〔2025〕12号)《西北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计财字〔2025〕13号)等学校管理制度,结合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符合《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校计财字〔2025〕12号)规定的,由基建处负责且须委托计划财务部进行招标(采购)的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第四条 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概算≥60 万元。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空调、电梯、配电箱柜等)采购与安装,概算≥60 万元。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概算≥50万元。

    (四)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一般服务(咨询、测量、检测、评估等),概算≥50万元。

    第五条 招标(采购)委托工作流程

    (一)项目科室在提交招标(采购)申请时,至少应包括以下资料: 招标申请表(项目概况、概算金额、工期、建议认质认价材料、招标范围、服务内容等)、立项批复、概算、图纸、技术要求等。同时将设计概算或价格估算报综合管理科审核。

    (二)综合管理科接到招标(采购)申请后,应按照以上要求,对委托资料及其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三)正式受理后,建设工程类事项由综合管理科与计划财务部招采中心进行“双清单”编制。清单编制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集中提出图纸问题,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综合管理科。

    综合管理科收到问题后,分类转交相关科室进行回复。必要时,项目主管科室召集设计单位、造价单位对问题进行现场答疑,相关科室参加。问题回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问题回复须经相关科室审签。

    (四)正式受理后,综合管理科开始起草《招标(采购)须知》或《招标(采购)及工程量清单编制须知》,3个工作日内将通用草稿发至综合管理科及项目申请科室科长,2个工作日各科长按科室职责完成审批;综合管理科根据两科室审批意见修改后,报分管处长审批。综合管理科将最终的招标委托文件,上传招采管理系统进行审批。

    (五)综合管理科与计划财务部招采中心沟通确定勘察现场、招标答疑、开标的具体时间节点。

    (六)如需勘察现场的,由项目组带领投标单位勘察现场。

    (七)综合管理科、项目申请科室(必要时邀请技术管理科、设计单位)参加招标答疑并形成书面招标答疑文件。

    (八)综合管理科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及招投标资料(含电子版),召开见面会事宜,并及时签订合同。

    第六条 不招标项目范围及流程

    (一)达到限额的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的。

    3.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招标项目填报学校不招标审批表,送至计划财务部招采中心,经招标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按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比选、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三)对于未达到招标限额委托计划财务部招采中心采购的项目,如需变更采购方式,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28日公布的《建设工程招标委托工作规范》(基建字〔202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