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字〔202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中央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工信部规〔201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军工高校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自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考本规范。
第二章 竣工验收组织
第三条 技术管理科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制定竣工验收工作计划。
第四条 项目部、综合管理科按照竣工验收工作计划配合验收工作。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完成项目建设,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工艺设备、配套设施及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并经试运行满足设计要求。
(二)已完成规划、消防、节能、绿化、人防、环保验收及防雷电装置检测、城建档案移交、竣工验收备案。
(三)完成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编目,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工信部规〔2019〕4号)要求完成档案自检;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完成档案预验收。
(四)完成建安工程结算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完成审计和整改。
(五)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概算和周期调整的批复。
(六)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六条 项目建设
项目部负责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完成项目建设,确保满足使用要求;工艺设备、配套设施及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并经试运行满足设计要求。
第七条 单项验收
(一)技术管理科负责完成规划、绿化、人防、环保、水土保持验收及防雷电装置检测、竣工验收备案。
(二)项目部负责完成消防、节能、人防质监、质监验收。
(三)综合管理科负责完成城建档案移交。
第八条 工程结算及审核
(一)项目部负责落实工程结算资料递交进度,负责结算审核中有关项目实施方面问题的解释。
(二)综合管理科负责工程结算处内审核;联系审计处,完成工程结算送审和审核,协调出具审核报告。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
项目负责人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分工如下:
(一)综合管理科负责联系财务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负责联系审计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预审计;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有关招标采购、合同签订、费用支付等方面问题的解释。
(二)项目部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有关项目实施方面的问题解释,配合审计盘点。
(三)技术管理科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有关立项、工程设计、重大方案变更、建设手续办理等方面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批复内容调整
技术管理科负责编制批复内容调整请示文件。
(一)若涉及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较初步设计批复发生变化的,项目部须提供有关理由和支撑材料。
(二)若涉及实际完成投资较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发生变化的,综合管理科须提供有关理由和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初步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组织初步验收,包括:建安检查、财务检查和档案自查,分工如下:
1.项目部负责组织建安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是否按批复文件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建安工程质量情况,主要工艺设备仪器及系统的试运行情况。检查及整改完成后形成建安检查意见。
2.综合管理科负责组织财务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负责检查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情况、国拨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督促财务处按照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完成账务调整。
(2)负责检查投资完成情况及结余资金情况;执行国家相关财务制度的情况。
(3)负责形成财务检查意见。
3.综合管理科负责组织档案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归档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检查及整改完成后形成档案自查报告。
(二)项目负责人组织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部、审计处、后勤部等校内部门及主要参建单位召开初步验收会,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分工如下:
(一)技术管理科负责编制竣工总结报告,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验收申请。
(二)接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竣工验收通知后,技术管理科组织竣工验收工作,项目部、综合管理科配合验收工作。
(三)技术管理科负责落实竣工验收意见的整改,联系工业和信息化部落实竣工验收批复。
第六章 附 则
十三条 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28日公布的《中央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范》(基建字〔202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