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字〔2025〕9号
(经2025年12月2日基建处处务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处行政印章管理,维护行政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基建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印章的保管
(一)基建处印章由处综合管理科专人负责保管,防止丢失和盗用。
(二)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存放地点以外使用本印章的,应经基建处负责人同意,并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二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上报学校的报告、请示、总结、计划等资料。
(二)与校内外相关单位进行工作联系的通知、公函等资料。
(三)工程变更、工程预结算审核、工程经济签证、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四)其他需要加盖印章的资料。
第三条 印章使用程序
印章使用要坚持安全、规范的原则,用印人需要使用基建处印章时,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详细填写《基建处印章使用登记表》,注明用印事项、数量、用印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日期后,方可用印。在用印审批权限范围内,用印审批人对用印负责。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均应拒绝用印。
(一)报学校的材料或与校内外单位工作联系的函件:
1.由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审批;
2.用印经办人填写《基建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3.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二)工程变更、工程预结算审核、工程经济签证等文件,以及发往项目参建方的信函、整改通知单等文件:
1.负责科室科长签字;
2.分管副处长审批;
3.用印经办人填写《基建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4.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三)项目验收申报资料、工程验收归档资料、工程联系单、付款证明等文件资料:
1.项目甲方代表签字;
2.负责科室科长签字;
3.用印经办人填写《基建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4.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四)职工因私用印以及其他重要材料,必须经处长审批。
第四条 印章一般用于工作联系,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等超出适用范围的事项。
第五条 印章由基建处工作人员持件登记使用,外单位人员、各施工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第六条 印章限于持件当面使用,不得外借、留用。如遇特殊情况,须报经处长审批同意,并严格限定使用方式、时限。
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第八条 未按本规定使用印章的,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8日公布的《基建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基建字〔202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