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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处公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30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5〕10

    (经2025年12月2日基建处处务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建处公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基建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收文管理

    (一)收文的内容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各类文件。

    2.校内外单位的日常业务联系函件。

    3.其他文件资料。

    (二)综合管理科对于所收的文件要认真填写收文登记本进行收文登记,并及时送达主管领导进行审阅。

    (三)收文经处领导审阅、批示后,综合管理科进行登记,并转相关科室进行落实,相关科室进行登记签收。

    (四)相关科室需将收文事项的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处领导。

    (五)对于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重要文件资料,综合管理科进行归档保存;其他涉及科室业务的文件资料,由相关业务科室留存。

    第二条  发文管理

    (一)发文的内容包括:

    1.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批准的各类报告、请示。

    2.上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报表等。

    3.需要与校内相关单位协调的各类报告、函件等。

    4.发往各参建单位的各类通知、函件等。

    5.以基建处名义签发的各类文件,必须经分管副处长或处长审批后,方能加盖基建处公章发送。

    6.综合管理科要认真填写发文登记表,注明发文名称、送达单位、送达时间,并经收件人签名。

    7.如收文单位提出所发文件中存在问题,综合管理科应及时向相关科室、处领导进行反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8日公布的《基建处公文管理办法》(基建字〔202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