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字〔2025〕12号
(经2025年12月2日基建处处务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建处固定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国有资产及实验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实处)统一购置或使用基建处管理运行费购置的办公家具、设备等,作为基建处固定资产。
(一)设备类:包括空调、电脑主机及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照相机、投影机、扫描仪等相关办公设备。
(二)办公家具类:包括档案柜、文件柜、办公桌椅、办公沙发、货物架等。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变更、报废等手续,由综合管理科统一办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保管。
第三条 综合管理科管理职责
(一)根据各科室需求及处内资产整体情况,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学校资实处。
(二)验收采购回来的设备、家具是否合格,按学校要求和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入账、领用手续。
(三)负责固定资产在处内科室之间调拨,并根据变动情况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登记。
(四)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销账手续。
(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条 个人管理职责
(一)负责管理、保存分配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发生遗失、非正常损坏,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非属正常损坏或丢失,要及时进行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责任界定。
(三)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卫生、维护。
(四)固定资产如有损坏,及时报综合管理科进行修理或申请报废。
第五条 资产交接
人员调离或退休时,需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原使用人将个人使用的资产移交给工作交接人,并报综合管理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调拨;如暂无工作交接人,资产暂调拨在科室负责人名下,待人员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8日公布的《基建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基建字〔202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