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字〔2025〕14 号
(经2025年12月2日基建处处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建处自主聘用人员管理,更好地发挥自主聘用人员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北工业大学非事业编制教职工聘用管理办法》(校人字〔2024〕305号)、《西北工业大学自聘人员管理规定》(人字〔2025〕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基建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主聘用人员,指根据实际需要,在学校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自行聘用的、不纳入学校编制管理,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务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到基建处工作的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
第二章 岗位聘用
第三条 基建处根据学校建设项目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按照岗位需求进行人员聘用。
第四条 聘用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爱国奉献精神,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无违法犯罪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
(三)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具备所聘岗位必须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并根据岗位需要,应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五)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及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 工作时间
自主聘用人员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全时工作,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在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调整休假。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公开招聘。基建处根据岗位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通过网络媒体、人才招聘会等多种渠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二)简历筛选和资格初审。基建处成立招聘工作小组,根据招聘岗位类型和条件,进行简历筛选和资格初审。
(三)考评考察。参照学校相关要求,组织笔试、面试、考察和思想政治审查,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
(四)体检和心理测试。组织拟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和心理测试。
(五)公示。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聘用,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聘用。拟聘人员与学校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并派遣至学校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七)报备。自聘岗位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待遇等发生变化的,按照人力资源部要求定期报备。
第三章 合同与考核
第七条 自主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劳务合同,首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期一般为3年。退休年龄优先级高于合同中聘用期限的优先级。
第八条 自主聘用人员合同一式三份,劳务派遣公司、单位、个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自主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与学校组织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同步开展,由基建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
第十条 考核内容
自主聘用人员的考核重点是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晋升、续聘、年终奖励的依据。
第四章 薪酬与社保
第十二条 自主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根据岗位性质、岗位职责,并考虑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人才市场行情等情况综合确定,报学校人力资源部备案。自主聘用人员薪酬、社保等相关经费来源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三条 薪酬发放方式
自主聘用人员薪酬由劳务派遣机构发放。派遣机构按照西安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的单位缴纳部分,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派遣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费用由基建处与派遣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自主聘用人员不享受学校住房分配、子女入学入托、住房货币化补贴等待遇。其他待遇按劳务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续聘与解聘
第十五条 聘期结束前60日,基建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意愿,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与其续订合同。
个人未参加学校考核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根据工作需要核减工作岗位的,合同到期自行终止,不再续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即时解除派遣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要求的。
(三)严重违反学校和基建处规章制度的。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五)给学校和基建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的。
(六)在聘期内同时与校外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未经批准在外兼职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人员或者为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单位机构调整、职能调整等产生的岗位核减或取消),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十八条 自主聘用人员辞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基建处提交辞职报告,经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后,在7日内完成离校手续办理,并解除劳务派遣关系。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理。单位批准辞职之日起,停发薪酬、社保及相关待遇,停用其各类工号权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8日公布的《基建处自主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基建字〔202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