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字〔2025〕15号
(经2025年12月2日基建处处务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基建处日常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校人字〔2021〕204 号)相关规定,结合基建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处全体在职职工,考勤结果作为职工考核、晋级、工资调整、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由综合管理科专人负责全处人员考勤工作,考勤结果由综合管理科每月汇总后报学校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 职工因故不能到岗工作一律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权限审批。职工在获得批准并安排好请假期间的工作后,可离开工作岗位。准假期满,职工应按期返岗工作,同时办理书面销假手续。
第四条 因病、因事不能到岗上班的,应至少提前半天请假,并安排好工作。请假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一)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3天(含)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副处长审批;3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处长签署意见后报处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副处长审批,副处长请假由处长审批。处长请假应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病假要出具医院证明,事假需书面申明理由,经审批后的请假申请交综合管理科备案。
(三)病、事假累计30天以上,但不超过60天(含)的,经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累计超过60天的,经处长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续假:准假期满仍不能按时上班者,应于准假期满前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五)销假:职工休假完毕,上班当天须在综合管理科办理销假手续。
(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须按照请假程序,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续假手续,获得批准的按照请假对待;未获批的按旷工对待。
第五条 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应实行报告制度。向科室负责人说明外出事由、目的地、预计外出时间及联系方式等,并保持通信畅通,便于工作联系;若因私离开工作岗位需按批准权限请假,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全年累计病、事假超过15天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并在年终奖励绩效中视情况予以扣减。
第七条 缺勤或违反考勤纪律的处分及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8日公布的《基建处考勤管理办法》(基建字〔202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