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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处限额内建设工程采购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30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5〕25号

    (经2025年12月22日基建处处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处限额内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北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学校管理制度,结合基建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符合《西北工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校计财字〔2025〕12 号)规定的,由基建处管理且在学校授权基建处限额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1.建设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概算金额<60万元;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空调、电梯、配电柜等),概算金额<60万元;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勘察、设计、监理),概算金额<50万元。

    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普通服务,概算金额<50万元。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守信原则。

    第五条 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限额内采购方式分为公开采购和非公开采购,非公开采购包括比价和直采两种。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普通服务的采购按照《西北工业大学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校计财字〔2025〕11 号)执行,主要采购方式见下表。

    限额内采购主要方式一览表

    类别

    概算金额

    主要采购方式

    适用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50(含)~60万元

    公开采购

    本工作规范

    10(含)~50万元

    比价

    10万元

    直采,5万元以内可不签订合同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勘察、设计、监理)

    10(含)~50万元

    比价

    10万元

    直采,5万元以内可不签订合同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普通服务

    10(含)~50万元

    竞选

    《西北工业大学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10万元

    直采,2万元以内可不签订合同

    第二章 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六条 基建处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全面管理基建处限额内建设项目采购工作,如需进行资格预审的,可组建资格审查小组开展资格预审工作。

    采购工作小组由分管项目及采购的基建处副处长、科级人员及项目组人员组成,不少于两个科室且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单位(使用单位)、相关专家、业主代表参加。

    资格审查小组由基建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且不得少于3人且为单数,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单位(使用单位)、相关专家、业主代表参加。

    (一)公开采购

    第七条 50万元≤概算金额<60万元的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原则上采用公开采购方式,由综合管理科组织。

    第八条  公开采购程序如下:

    1.项目科室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2.综合管理科编制采购文件,在基建处网站公开发布采购公告(代资格预审公告),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组建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形成资格审查表。

    4.综合管理科向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发出采购文件。从采购文件发出到提交报价文件,不得少于3日历天。

    5.如有需要,综合管理科可组织踏勘现场、答疑。

    6.采购文件发布后,报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疑问题。问题答疑由综合管理科统一以答疑纪要的形式书面回复。从答疑纪要发放到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不得少于2日历天。

    7.综合管理科组织召开采购工作小组会议,采购工作小组从投标单位报价及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响应采购文件情况、企业的实力和信誉、企业的专业性和业绩、施工组织设计、样品、保修服务及承诺等方面进行评审,采用合理低价或综合评定等方法,确定成交单位,会议形成书面记录,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生效。

    8.在基建处网站公示实施单位,公示期2日历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向实施单位发放成交通知书。

    9.按照国家规定与成交单位签订合同。

    第九条  资格审查小组需对报名单位开展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见资格审查表并签字),如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入围单位少于3家,可重新发布公告,若二次资格预审后仍少于3家,转入非公开采购。

    第十条  有效报价单位少于3家,可重新发布公告、或转入非公开采购,具体由采购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若产生下列情形之一,应视为无效的报价文件:

    1.报价单位以他人的名义报价、串通报价、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报价的。

    2.报价文件未能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或存在严重漏项的。

    3.报价≥60万元的。

    4.在截止时间后送达报价文件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非公开采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其非公开采购方式包括比价、直采。

    第十三条  适用非公开采购方式的情形有:

    1.50万元≤概算金额<60万元的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中,符合:涉密的;紧急的;电力、燃气、考古、供暖等政府专供项目;项目需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为保证项目功能、配套要求或者工程延续性,需要向原承包人或适配单位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等。须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处务会批准方可将公开采购转为比价或直采。

    2.10万元≤概算金额<50万元的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原则上按比价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和价格,签订合同。确需采用直采方式的,须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处务会批准,方可转变方式。

    3.概算金额<10万元的,由项目科室负责,原则上按直采方式采购。项目负责科室填写《非公开采购审批表(10万元以下)》,由科室科长与综合管理科科长签字确认,项目分管副处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4.根据第九条和第十条转入的情形,经处务会批准后可转为比价或直采方式。

    第十四条  比价的基本程序:

    1.综合管理科编制采购文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组建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工作小组从资质符合要求、信誉良好、同类工程经验丰富、工作配合度高、往期工程质量好、保修服务响应及时的单位中选取被邀请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

    2.综合管理科向被邀请单位发出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发出到提交报价文件,不得少于3日历天。

    3.如有需要,综合管理科可组织踏勘现场、答疑。

    4.采购文件发布后,报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疑问题。问题答疑由综合管理科统一以答疑纪要的形式书面回复。从答疑纪要发放到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不得少于2日历天。

    5.综合管理科组织召开采购工作小组会议,采购工作小组采用合理低价或综合评定等方法评审并确定成交单位,会议形成书面记录,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生效。

    6.向成交单位发放成交通知书。

    7.按照国家规定与成交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章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普通服务采购

    第十五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普通服务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造价咨询、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BIM咨询服务、规划定线、地形图、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装配方案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地基检测、基坑及主体变形监测、原始地貌测量、控制点测量、桩基检测、环境质量检测、空气检测、噪声检测、沉降观测、消防检测、人防检测、防雷装置检测、竣工测量、绿色建筑竣工核查等。

    第十六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普通服务采购按照《西北工业大学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校计财字〔2025〕11号)执行,由基建处组织实施的采购方式包括竞选、直采两种:

    1.10万元≤概算金额<50万元的普通服务,原则上按竞选的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和价格,签订合同。确需采用直采方式的,需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履行学校审批程序后,方可转变方式。

    2. 概算金额<10万元的普通服务,由项目科室负责,原则上按直采方式采购。项目负责科室填写《非公开采购审批表(10万元以下)》,由科室科长与综合管理科科长签字确认,项目分管副处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竞选的基本程序如下:

    1.成立竞选小组,竞选小组应由不少于3名专家(单数)组成。

    2.竞选小组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满足采购需求的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

    3.报价单位提供报价文件,竞选小组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形成竞选报告,确定成交单位和成交价格。

    4.在基建处网站上公告竞选结果(包括成交单位、成交价格、品牌型号、采购数量、单价等),公告期1日。若涉及敏感信息,可不公告竞选结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监督

    第十八条  采购工作相关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到公正廉洁、按章办事、保守秘密、不徇私情。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基建处采购活动的报价单位以及其他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损害学校利益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在采购活动中涉嫌围标、串标的,经评审确定后因自身原因不履约的,在工程实施时恶意拖期的单位,暂停其参与资格并向学校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将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约的,基建处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限额内建设工程采购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30日公布的《限额内建设工程采购工作规范》(基建字〔202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