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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30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5〕26号

    (经2025年12月22日基建处处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基建处负责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及维修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应坚持先行施救、逐级上报、保护现场、配合调查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二章 应急响应与处置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施工单位报告情况,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其应急预案,搭建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单位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等,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不涉及人员生命安全和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一般性事故,施工单位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向基建处报告,基建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核实情况并向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对于涉及人员生命安全和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现场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拨打专业救援电话请求救援单位处置,安排专人在主要路口为救援单位指示救援路线。现场安排处置后立即向基建处报告,基建处再按程序报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

    第五条  事故首报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首报的内容包括:事故项目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

    第六条  如遇事故现场无人处置的安全事故等情况,基建处处长、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应尽快赶赴现场或指派分管副处长赶赴现场担任现场总指挥,组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对于三级以上(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的安全生产事故,学校应与施工单位共同组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为施工单位、基建处、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保卫处、校医院、宣传部、后勤部等。施工单位、基建处负责现场救援的组织工作,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与上级主管单位的信息报送、联络工作,保卫处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及周边的安全警戒工作,校医院负责现场救治及医疗资源的协调组织工作,宣传部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及舆情监控工作,后勤部负责应急救援车辆、物资的调拨及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现场指挥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保护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和疏导、进行风险监测、组织专家拟定救援方案、排查隐患、进行抢修和关停、组织安全疏散、进行医疗救助等。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启动后,施工单位应按照《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向属地主管部门履行报告职责。对于无人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履行向属地主管部门的报告职责。

    第十条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基建处应随时掌握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向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及上级和属地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地续报事故应急处置进展。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展趋势、伤员变化情况、事故直接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第十一条  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事故受伤人员得到有效治疗,在现场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时,本预案响应即告结束。

    第三章 后期处置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结束后,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理事故现场,清点人员人数、救援物资数量等,依法依规开展抚恤和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对救援物资进行补充、维修、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影响。

    第十三条  事故的调查、总结和评估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一般施工事故的原因、过程、后果、应急措施、经验教训、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由属地政府负责评估总结,较大施工事故由市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负责评估总结,重大和特别重大施工事故由上级政府负责评估总结。

    第十四条  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确因校方原因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事故责任调查认定机构依法给出的认定结果,按程序报学校审批后支付或报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10日公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基建字〔202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