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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5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与管理,实现造价的过程动态控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审核,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开工建设到竣工交付期间工程造价的真实、合法及准确性进行全面控制和审核,主要包括进度投资审核、变更签证审核、量差漏项审核、工程索赔、国家政策性调整及工程预算的审核。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基建处负责的基本建设工程。

    第四条 造价审核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事实,遵守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尽职尽责,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章 进度投资的审核

    第五条 施工单位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进度投资情况,同时报送当月形象进度和累计形象进度。监理单位核实形象进度及进度投资,项目组组长核实形象进度,无误后由造价管理人员核算当月进度投资。

    第六条 施工单位提交的月完成投资预算电子版文件中,需同时上报《广联达计价文件》和《广联达验工计价文件》。造价管理人员应结合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严格审核当月进度投资,避免出现当月进度投资与实际发生不一致现象。

    第三章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审核

    第七条 造价管理人员应配合项目组对变更方案进行造价对比分析及预算审核,为变更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变更的14天内编制预算,监理单位7天内完成审核后递交至项目组。在设计变更实施完成后14天内与造价管理人员核对该变更造价,双方达成一致后签字确认。

    第九条 签证办理完成且签证内容实施完成后14天内与造价管理人员核对该签证造价,双方达成一致后签字确认。

    第十条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实施完成30天后若仍未递交预算,增加的费用不予调整,若有减少如实核减。

    第四章 工程量差、漏项的审核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校对实施内容的清单工程量是否准确,原则上当单项工程量差超过±5%时,需报送工作联系单,并与造价管理人员在30天内完成核对。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若过程中再无变更调整,该量差在结算时直接计入,双方不再核对。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清单漏项,应及时报送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并与造价管理人员在30天内完成核对,双方达成一致后签字确认。若过程中再无变更调整,该漏项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在结算时直接计入,双方不再核对。

    第五章 国家政策性调整

    第十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遇人工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税金等国家政策性调整文件,施工单位需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上报节点进度情况,项目组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收到确认的节点进度情况后,应在14天内报送调整预算,造价管理人员进行审核,核算调整文件对项目造价的影响程度。

    第六章 工程索赔的审核

    第十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等情况,施工单位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时,需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项目组对索赔事件进行专项研讨,明确事件原因,界定责任,形成意见,造价管理人员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及与索赔事件有关的资料等计算索赔费用,结算时计入工程造价。

    第七章 工程预算的审核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需实施单位提交预算书,由造价管理科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转交相应各科室,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提交预算时需提供的资料及内容如下:

    (1)工程任务书。阐明该预算的实施内容及范围、实施单位、预算金额等,由工程科或维修科科长签字确认。

    (2)可计算工程量的施工图纸,无图纸的需提供主要工程做法和工程量。

    (3)实施单位的预算书(含电子版),封皮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实施单位将预算书报送至甲方代表,由甲方代表及科长签字确认,递交至造价管理科。

    3.造价管理人员收到预算后7天内完成审核,双方核对一致后,造价管理人员出具审核意见,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经2021年11月4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