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字〔202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的编制,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编制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基建处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的招标(采购)项目。
第二章 清单编制单位的确定及编制形式
第三条 清单编制单位的确定:
1.清单编制费用概算≥30万元,基建处委托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进行项目招标,确定清单编制单位。
2.清单编制费用概算<30万元,造价管理科、项目管理科室根据项目特点推荐或比价确定清单编制单位,报处领导审定,确定清单编制单位(以下简称清单单位)。
第四条 清单模式的确定:
1.基建处自行采购的工程或设备采用“单清单”模式。由基建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及人员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
2.委托招标采购中心采购的工程或设备采用“双清单”模式。由基建处和招标采购中心分别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及人员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并进行核对,形成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
第三章 清单编制程序
第五条 清单编制程序
1.项目管理科室提出采购申请,对于需要编制清单及最高限价的工程,根据第三条确定清单单位。
2.委托招采中心的项目,造价管理科将图纸和相关资料转招采中心及基建处委托的清单单位,同时进行清单编制;基建处自行采购的项目,造价管理科将图纸及相关资料转基建处委托的清单单位。清单单位在约定时间内集中提出图纸问题,并以书面形式提交造价管理科。
3.造价管理科收到问题后,分类转交相关科室进行回复。必要时可召集设计单位、清单单位对问题进行现场答疑,相关科室参加。问题回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问题回复须经相关科室审签。
4.工程量清单初稿必要时需进行处内会审,会审由造价管理科组织、项目相关科室参加。可视情况召集设计、清单等单位进行共同审核。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图纸问题,造价管理科协调项目管理科室、技术管理科以“图纸问题回复”的形式进行书面回复,清单单位进行清单修改。
5.委托招采中心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处内审核修改后,造价管理科项目负责人与招采中心沟通进行工程量清单的“双清单”核对。编制及核对过程中提出问题,造价管理科协调项目管理科室以“清单问题回复”的形式进行回复,清单单位进行清单修改,双方清单单位确认后,由招采中心负责与招标文件一同发布。
6.基建处自行采购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处内审核修改后,造价管理科负责与采购文件一同发投标单位。
7.招标(采购)时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如投标(报价)单位提出疑问,造价管理科收到问题后,协同项目管理科室以“招标(采购)答疑”的形式书面回复,清单单位根据“招标(采购)答疑”修改清单,形成最终工程量清单。
8.清单单位根据最终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限价。“双清单”模式的项目,双方清单单位分别编制最高限价并核对确认后,形成招标最高限价。
9.清单单位在成果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上签章,造价管理科存档。
第四章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清单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内容及要求
(一)编制说明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编制范围)、编制依据(工程量计价规则、招标文件、设计文件、软件版本等)、其他有关说明。编制说明应全面准确,工程范围应划分明白、分界清楚。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应准确,项目特征应根据工程量计价规则、设计文件、标准图集,结合项目特点,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按照位置等,予以详细表述。
(三)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列项,并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四)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和工程实际情况列项。
(五)规费、税金清单应根据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和国家、陕西省政府和省及相关主管部门及税务部门的规定编制列项。
第七条 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时的内容及要求
(一)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组成应符合现行国家及陕西省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要求;组价定额子目套用应准确无误;
(二)定额的消耗量除定额可以换算的除外,一律不得调整。
(三)人工费按照陕西省工程造价政策规定计取。
(四)有甲供材和甲方暂定价的材料,其材料单价按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暂定价计入综合单价。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价。
(六)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按照招标文件金额要求列入其他项目费中。
(七)税金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第五章 清单单位的管理及考核评价
第八条 清单单位须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承诺书》(见附件1),对进度、质量、人员、保密、廉洁等方面进行承诺,保证准确、全面、专业地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
第九条 对于概算>40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双清单”初步核对后、清单定稿前,基建处委托的清单单位需提交一份核对报告,对双方工程量等差异较大的清单项说明原因及解决办法。对于概算≤400万元的工程项目,核对中对争议较大的内容须及时与基建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第十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清单工程量偏差、缺项漏项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等问题,清单单位须无偿配合项目组开展核对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国家验收前对清单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对于维修改造项目,每年对清单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由造价管理科牵头组织,考核小组由项目组成员及监理单位组成,造价管理科分管处领导参加。
第十二条 对清单单位的考核评估,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1)项目组人员组成及稳定性;(2)项目组人员专业素质;(3)进度计划的执行;(4)沟通协调配合情况;(5)清单及最高限价的质量。(考核评价表附件2)。
考核小组提交对该项目清单单位的考核报告,考核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类。得分≥80分时,评为优秀;80分>得分≥60分时,评为合格;得分<60分时,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清单单位出现以下问题的,考核评估均按不合格处理:
(1)清单单位不遵守学校及项目有关规定,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提醒2次仍不改正的;
(2)清单单位私下擅自接触潜在投标人、为其提供项目相关信息,收受潜在投标人给予的钱财或好处的;
(3)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缺漏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最高限价主要材料价格未按信息价计入或严重偏离市场价,给甲方带来严重损失的。
第十四条 依据项目组提交的清单单位考核报告,列入基建处的清单单位红黑名单,在后续清单单位选定中综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经2021年11月4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承诺书
附件2: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