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字〔202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有效控制施工进度和项目投资,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基建处负责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二章 施工单位管理目标
第三条 施工管理基本目标
1.质量优良、安全生产、绿色文明、精品建造;
2.工程施工进度科学合理,执行落实到位;
3.工程投资成本与建设目标一致,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4.满足使用功能,保证工程技术、经济资料的准确与及时性。
第三章 施工单位前期工作
第四条 施工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办理完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充分熟悉工程内容,收集并掌握图纸、清单、清单答疑、招标答疑、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场地现状等基础性材料。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应将该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及项目部启动文件报基建处,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一致。否则,依合同规定,按违约处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进场后一个月内必须将经本单位技术部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及基建处审核,审定后作为施工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该项目的质量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应绘制对应的网络图,包括分包单位及甲供材料、设备进场计划。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进场后一个月内,熟悉施工图并提交图纸问题汇总,参加基建处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及图纸答疑会议。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充分熟悉校内文件及基建处相关管理制度,掌握工程签证、设计变更、材料进场、认质认价、付款等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四章 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如有管理或技术问题需协调解决,须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按照基建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规范》执行,严禁私自修改设计,不得在未获取监理和项目组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否则将予以追责处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将其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报监理及项目组审查,审查通过后方能进场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检合格后,将所有隐蔽工程报监理及项目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所有隐蔽工程均应有影像资料或照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进行施工的,予以追责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所选的认质材料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工作规范》执行,否则不得进场使用。若材料未经项目组同意而用于工程的,将作为不合格材料处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施工方案(含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安全的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施工,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中其搭设高度超过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²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规模的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注意采取保温、保湿养护等温控措施,防止混凝土里表水化热温差裂缝。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地下室、外墙、屋面、卫生间等防水工程之前,应将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和项目组审核,应保证沉降缝、施工缝、后浇缝、穿墙套管等部位防水措施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装饰、外墙、门窗等子项工程,需先做样板后再实施。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对监理例会提出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纠正方案,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严禁后补资料。
第五章 对施工单位施工进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订科学合理的总工期计划,监理审核后作为项目进度控制依据。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每月5号前报送月进度计划,每周监理例会报送周进度计划,具体到各施工部位。并与上月对比,分析滞后或提前原因。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劳动力充足,并在不同的施工阶段、节点编制出相应的施工管理措施、技术保证措施、施工工艺措施、材料保障措施、季节性施工保障措施、施工组织管理保证措施,报监理单位及项目组审核。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需根据当地的气候及天气变化编制出详细的雨季、冬季施工方案及进度管理措施,并做好详细的天气情况记录。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所需原材料应在开始施工的前三天运到施工现场,若为基建处采购的材料、设备,需在进度计划中明确,并在使用前三个月向基建处提供详细的需求计划,以免延误工期。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须在每周监理列会上汇报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具体到各施工部位,如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滞后两周以上(包括两周),须分析滞后原因并上报追赶措施。如赶工措施不到位导致工期滞后一个月以上(包括一个月),要求施工单位公司主要负责人(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到场同监理单位、基建处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及调整计划,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如遇特殊情况工期发生顺延的,要及时报监理单位和基建处。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设计不合理或与现场不符情况要提前反馈,应尽量做到事先控制,减少返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现场签证应随发生随进行签证,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第三十条 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机械台班等签证,施工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监理单位及项目组,按照基建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办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对涉及费用的变更、签证,应及时报项目组审核,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办理,超过时效一概不予以认可,严禁补办。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每月申报的工程进度款应与现场实际完成的产值一致,严禁超报。
第七章 安全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定期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定期上报监理单位及项目组。
第三十四条 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护品用具穿戴齐全、系好安全帽带;开工前须接受安全教育和违章守纪教育,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 场地物料摆放有序、整洁、安全通道畅通;施工垃圾随时清运;无污水、油污。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塔式起重机、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工、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测工、桩机操作工、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施工用电
1、施工单位现场用电必须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设置。
2、施工单位现场的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即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自己专用的开关箱,专用开关箱内必须设置独立的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3、配电盘柜位置合适,铁质柜应有接零;开关无缺损,保险符合要求;无裸露线头,无违章接线;严禁一个开关接多路负荷线。
4、配电室、操作台应落实“停电挂牌”和“禁止操作”挂牌制度,并有记录。
5、非电工人员,严禁处理接线、更换保险和处理电气设施故障。
第三十八条 高空作业
1、施工单位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高空作业人员应互相检查着装,检查高空作业用具,确认作业环境;清查作业点(面),防人员坠落和防落物伤人,严禁向下抛扔物件;危险作业应在地面设警示标志或专人监护。
3、施工单位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无挂点时,应焊接临时挂点;无法设置挂点时,应设置钢质安全绳索,安全绳挂在安全绳索上。
4、需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应主动与上层作业协调;为防落物伤人,下层应采取保护措施,要设专人监护;下层作业也是高空作业时,同样严格执行高空作业要求。
5.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定并形成安全日志,监理单位应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项目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
第八章 文明绿色施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节能施工:选择符合绿色施工要求、环保节能、性能良好的机械设备,如:逆变式焊机,能耗低、机械效率高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电动卷扬机等设备,以及新型的吊机选用变频装置。现场施工照明采用新型电光源施工照明灯等节能型照明电气。
第四十条 节水施工:采用施工节水工艺、节水设备和设施;混凝土养护采用薄膜覆盖,麻袋片保湿措施,墙体混凝土养护涂料养护液,以节约用水。
第四十一条 节材施工:施工过程要求精确定料,合理下料,不浪费;施工中剩余的钢筋、余料要合理利用。
第四十二条 节地施工:施工中挖出的弃土,在堆放前进行挖填平衡计算,尽量利用原土回填,做到土方量挖填平衡。因施工造成裸土的地块,应及时覆盖,防止由于地表径流或风化引起的场地内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按要求及时恢复其原有地貌和植被。施工现场物料堆放紧凑,施工道路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减少土地占用。
第四十三条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施工现场要有土方开挖、回填土产生扬尘控制措施,裸露地表扬尘控制措施,土方堆放产生扬尘控制措施,车辆运输产生扬尘控制措施,做到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到位、基坑坡道处理到位、冲洗设备安装到位、清运车辆密闭到位、拆除湿法作业到位、裸露地面覆盖到位、拆迁垃圾覆盖到位“七个到位”以及施工区域100%标准围挡、裸露黄土100%覆盖、施工道路100%硬化、渣土运输车辆100%密闭拉土、施工现场出入车辆100%冲洗清洁、建筑拆除100%湿法作业“六个百分百”标准。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噪声控制要求:施工现场设围墙,实行封闭式管理,避免施工人员对周边的干扰。施工现场的木工棚、钢筋棚等应封闭,加工材料时应轻拿轻放,以有效的降低噪声。
四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与学校相关教学科研单位的沟通协调,尽量避免对工地周边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的影响,适时调整施工工序、时间。
第九章 工程项目验收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项目自检,对水、暖、电、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及时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组组长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进行预验收,并审核工程资料。
第四十七条 预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配合项目组完成节能、人防、消防、绿化、规划专项验收及质监和备案等验收工作,对验收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完成整改。
第四十八条 预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填写工程移交清单,完成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需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基建处、档案馆移交工程资料,报送工程结算,并配合向城建档案馆移交资料。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对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响应,并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维修,具体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