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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2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0〕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中央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西北工业大学规章制度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军工高校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自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考本规范。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

    第三条前期综合科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制定竣工验收工作计划。

    第四条项目组、合同管理科、造价管理科、办公室按照竣工验收工作计划配合验收工作。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五条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完成项目建设,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工艺设备、配套设施及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并经试运行满足设计要求;

    2.已完成规划、消防、节能、绿化、人防、环保验收及防雷电装置检测、城建档案移交、竣工验收备案。

    3.完成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编目,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要求完成档案自检;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完成档案预验收。

    4.完成建安工程结算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工信厅财 (2017) 111 号)完成审计和整改。

    5.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概算和周期调整的批复。

    6.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第六条项目建设

    项目组负责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完成项目建设,确保满足使用要求;工艺设备、配套设施及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并经试运行满足设计要求。

    第七条单项验收

    1.前期综合科负责完成规划、绿化、人防、环保验收及防雷电装置检测、竣工验收备案。

    2.工程管理科负责完成消防、节能、人防质监、质监验收。

    3.合同管理科负责完成城建档案移交。

    第八条工程结算及审核

    1.项目组负责落实工程结算资料递交进度,负责结算审核中有关项目实施方面问题的解释。

    2.造价管理科负责工程结算处内审核;联系审计处,完成工程结算送审和审核,协调出具审核报告。

    第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

    1.合同管理科负责联系财务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2.造价管理科联系审计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预审计;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有关招标采购方面问题的解释。

    3.合同管理科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有关合同签订、费用支付等方面问题的解释。

    4.项目组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有关项目实施方面的问题解释,配合审计盘点。

    5.前期综合科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有关立项(可研和初设)、建设手续办理等方面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批复内容调整

    前期综合科负责编制批复内容调整请示文件。

    1.若涉及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较初步设计批复发生变化的,技术管理科或项目组须提供有关理由和支撑材料。

    2.若涉及实际完成投资较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发生变化的,造价管理科须提供有关理由和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初步验收

    (一)前期综合科负责组织初步验收,包括:建安检查、财务检查和档案自查,分工如下:

    1.项目组负责组织建安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是否按批复文件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建安工程质量情况,主要工艺设备仪器及系统的试运行情况。检查及整改完成后形成建安检查意见。

    2.合同管理科负责组织财务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1)合同管理科负责检查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情况、国拨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督促财务处按照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完成账务调整。

    (2)造价管理科负责检查投资完成情况及结余资金情况;执行国家相关财务制度的情况。

    (3)检查及整改完成后,合同管理科负责形成财务检查意见。

    3.合同管理科负责组织档案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归档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检查及整改完成后形成档案自查报告。

    (二)前期综合科组织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后勤办公室等校内部门及主要参建单位召开初步验收会,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前期综合科负责编制竣工总结报告,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接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竣工验收通知后,前期综合科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工作,项目组、造价管理科、合同管理科、办公室配合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前期综合科负责牵头落实竣工验收意见的整改,联系工业和信息化部落实竣工验收批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范经2020年9月9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