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字〔2020〕23号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所使用建设材料(含设备,下同)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前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建设工程材料分为甲方直接采购供应的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由甲方认价,乙方采购的材料(以下简称认质认价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以下简称乙供材)三种类型。
第三条项目承建单位在进场后两个月内提交本项目材料总使用计划报监理及基建处。
第二章 甲供材的管理
第四条项目承建单位须充分考虑甲供材料的供货周期,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节点,提前四个月向监理和基建处提交“甲供材供货使用申请表”,并对材料的数量、供货时间等内容的准确性负责。监理单位、甲方现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应严格审核申请表后报造价管理科,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招标或采购。
第五条甲供材料进场后,项目承建单位须及时通知监理及项目组依据甲方提供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文件对进场材料以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实物、铭牌、合格证、质检报告等资料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承建单位及监理清点数量并在供应商的收料回执中签字盖章。
第六条对强制检测项目由监理按规定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由供应商支付),须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退换货处理。
第七条对非强制检测材料,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及项目组如有疑义或验收不合格,立刻通知甲方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人员(含设计、专业负责人)现场查验并提出处理办法。
第三章 认质认价材料的管理
第八条材料进场后承建单位须立刻向监理申请报验,监理按照甲方提供的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以及招标时经甲方确认的材料封样、铭牌、合格证、质检报告等资料进行现场验收,对主要材料留存现场影像资料。
第九条验收合格后,监理清点数量并在收料回执中签字盖章。对于强制检测项目由监理按规定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检测不合格,通知承建单位限期进行退换货处理。
第十条对于非强制检测材料,应进行现场查验,监理及项目组如有疑义,提交相关资料报工程管理科科长和分管副处长决定是否送检。
第四章 乙供材的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工程进度安排,承建单位须提前两周将乙供材的资料及样品上报监理和项目组。项目组和监理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样品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承建单位上报的资料,必须包含产品生产厂家有效资质证书、产品说明、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非厂家直供材料,应提供经销部门的资质证书,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监理和项目组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样品审核认可后,施工单位填写材料认质单,报监理、项目组、工程科科长;新型材料、防水保温材料、重要材料等需报分管副处长审批。参加人员签字备案后,下发认质单给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根据签字生效的认质单采购材料。进场时须报监理及项目组查验,对主要材料留存现场影像资料,确认无误后方可用使用。
第十五条对强制检测材料,由监理按规定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检测不合格,通知施工单位限期进行退换货处理。
第十六条对非强制检测材料,监理及项目组如有疑义或验收不合格,处理办法同第九条。
第十七条项目组、工程管理科科长及分管项目副处长应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有材料进行现场抽检和资料核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理,并对监理、供应商及承建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如造成经济损失,对相关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范经2020年9月9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