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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认定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2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0〕21号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基本建设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基建处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认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仅适用于基建处管理的工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认定工作是指在施工阶段由基建处按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现场需要等,组织对使用量较大且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工程质量、造价影响较大、对装饰效果影响较大的工程材料、设备的价格、品牌或供货单位的确定过程。价格认定范围包括:

    1.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合同中约定以暂定价(除甲供材以外)计入的材料、设备。

    2.按合同约定或政府文件要求,需要进行调价的相关材料,主要指钢筋、商砼、预拌砂浆等。

    3.设计变更、签证、预结算造价审核中新增需要认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在确认材料、设备时应遵循合法合规、质量优先、造价可控、利于实施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本工作规范仅适用于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的认定,工程造价控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合同中约定以暂定价(除甲供材以外)计入的材料价格认定,按《工程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按合同或政府文件约定需要进行调价的相关材料的价格认定原则、方式及审批权限。

    1.原则及方式

    (1)合同约定价格波动超过±5%的材料调价,±5%以内的价格变化承包单位承担,以外发包人承担。

    (2)钢筋(高线、盘螺、螺纹钢)的单价确认原则:X(确认价)=使用时建材在线当日信息价+运费+吊装费,使用时间为材料进场时间,须由承包单位、项目组长、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确认。

    (3)商砼、预拌砂浆等材料,在询价基础上,按工程实际使用时信息价下浮一定比例,使用时间须由承包单位、项目组长、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确认。

    (4)无信息价或信息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时(±10%以外),以市场询价3-5家符合条件的材料供应商所报平均价作为使用时信息价,平均价以询价报告形式作为最终依据,按上述第3条计算确认价X(确认价)。

    (5)政府文件约定需要进行调价的相关材料按相关政府文件执行,如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的材料,按上述4条相对应原则执行。

    (6)调价材料原则上只考虑投标时与使用时信息价的价差,以会议纪要形式作为最终调价依据。

    2.审批权限

    (1)确认的单项材料价差在50万以内(含)时,由工程科室科长、造价管理科科长签字后,报项目分管副处长审签。

    (2)确认的单项材料价差在50万以上时,上报业务讨论会审议后,由项目分管副处长审签。

    第七条设计变更、签证、预结算造价审核中新增需要价格认定的材料的价格认定原则、方式及审批权限。

    1.需要确认价格的材料,由各项目组组织实施。

    2.价格确认方式主要包含市场考察或询价、商务谈判、公开发布等方式。

    3.价格确认原则

    (1)变更、签证材料有投标价的且符合市场价(±10%以内)的原则按投标价执行,若超10%按市场价执行。

    (2)有信息价的材料单价确认原则:X(确认价)=(投标价/拦标价)*使用时信息价,使用时间须由承包单位、项目组长、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确认。

    (3)无投标价、信息价或信息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10%以外)的材料,有意向品牌的可询价3-5家同一品牌不同供应商所报平均价或商务谈判作为最终单价;无意向品牌的可询价3-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后确认。

    (4)特殊定制及非标材料等,通过市场询价或谈判形式确认,形成谈判会议纪要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4.审批权限

    (1)单项确认价X≤5万元的材料,由项目组长、工程科室科长签字,报项目分管副处长审签。

    (2)单项确认价5<X≤20万元的材料,由项目组相关人员、工程科室科长、造价管理科科长签字,报项目分管副处长审签。

    (3)单项确认价X>20万元的材料,召开认质认价小组会议确认,认质认价小组同意后,由认质认价工作分管副处长审签。

    5.以材料价格确认单方式确认,按项目连续编号,由权限内负责人审签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八条基建处须严格按照施工材料进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材料价格认定的执行,总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如总包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或因拖欠合同款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学校可从总包单位的工程建设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中直接转付。

    第九条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范经2020年9月9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