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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报建报验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2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0〕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规范报建报验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基建处负责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报验工作。

    第二章 规划许可

    第三条技术管理科在方案设计阶段,应按照国家、地方法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技术经济指标以及消防、节能、人防、绿化、车位等配套指标。

    第四条总平面方案确定后,由前期综合科启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技术管理科负责规划手续办理中的技术配合工作,主要包括:出具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图、绿化总平图、车位详图以及有关技术说明等设计文件,并按审批要求调整到位。

    第五条前期综合科负责协调审批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专家联评联审会,技术管理科安排设计负责人员参加。

    第六条总平面方案初审通过并取得初审意见后,进行人防、城管等部门意见征询;委托文物勘察工作,现场管理由项目组负责。

    第七条报送建筑单体图(平、立、剖面图)、效果图等材料,配合图纸技术审查,完成建筑单体审批。

    第八条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后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第三章 施工许可

    第九条前期综合科负责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第十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理、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启动施工许可报建工作。

    第十一条按照要求交纳劳保统筹费用。

    第十二条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要求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相关材料,督促施工单位按期履行安全生产、农民工保证等相关程序,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在开工前完成政府有关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专项验收

    第十四条规划验收

    1.项目组在完成规划审批和图纸设计要求的工程内容后,设立“规划验收临时工作小组”。验收工作结束后,该小组自行解散。

    2.“规划验收临时工作小组”由项目组内前期综合科成员牵头,工程管理科、造价管理科成员配合,负责委托竣工实测,完成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环保验收

    1.项目组在完成环评备案(批复)文件、图纸设计要求的环保工程和设施后,设立“环保验收临时工作小组”,启动环保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结束后,该小组自行解散。

    2.“环保验收临时工作小组”由项目组内前期综合科成员牵头,工程管理科、造价管理科成员配合,在试运行期满后负责委托环保监测,完成环保验收。

    第十六条人防验收

    1.项目组在完成人防工程审查和图纸设计要求的人防工程和设施以及人防质监验收后,设立“人防验收临时工作小组”。验收工作结束后,该小组自行解散。

    2.“人防验收临时工作小组”由项目组内前期综合科成员牵头,工程管理科、造价管理科成员配合。

    第十七条防雷电装置验收

    1.项目组在完成图纸设计要求的防雷电装置工程后,设立“防雷验收临时工作小组”。验收工作结束后,该小组自行解散。

    2.“防雷验收临时工作小组”由项目组内前期综合科成员牵头,工程管理科、造价管理科成员配合,负责委托防雷检测,完成防雷电装置验收。

    第十八条绿化工程验收

    1.项目在完成绿化审批和图纸设计要求的绿化工程,并形成符合验收要求的竣工资料后,设立“绿化验收临时工作小组”。验收工作结束后,该小组自行解散。

    2.“绿化验收临时工作小组”由项目组内前期综合科成员牵头,工程管理科、造价管理科成员配合,负责申报并完成绿化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消防验收

    项目组在完成图纸设计和消防施工图审查要求的消防工程后,由组长牵头,工程科各专业人员配合完成消防检测、消防验收。

    第二十条节能验收

    项目组在完成图纸设计和绿建星级设计标识要求的节能工程后,组长牵头,工程科各专业人员配合完成节能验收。

    第二十一条人防质监验收

    项目组在完成图纸设计和人防施工图审查要求的人防工程后,由组长牵头,工程科各专业人员配合完成人防检测、人防质监验收。

    第二十二条质监验收

    项目组按照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求,认真履行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完成质量安全、工程技术资料验收。

    第五章 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前期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主要分包单位工程资料形成后,资料室负责移交政府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报建报验过程中产生的成果性文件应及时移交资料室。

    第二十五条完成规划、环保、人防、防雷电装置、绿化工程、消防、节能、质监等专项验收以及城建档案移交后,前期综合科负责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经2020年9月9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4日公布的《建设项目报建报验工作规范》(基字〔2020〕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