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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招标委托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2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0〕18号

    第一条为规范基建处建设工程招标委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等学校管理制度,结合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基建处负责的、须委托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范围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概算≥60 万元。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空调、电梯、配电箱柜等)采购与安装,概算≥50 万元。

    3.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概算≥30 万元。

    第五条 招标委托工作流程

    1.项目科室在提交招标申请时,至少应包括以下资料: 招标申请表(项目概况、概算金额、工期、建议认质认价材料、招标范围)、立项批复、概算、图纸、技术要求。同时将设计概算报造价管理科审核。

    2.造价管理科接到招标申请后,应按照以上要求,对委托资料及其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3.正式受理后,造价管理科与招采中心进行“双清单”编制。清单编制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集中提出图纸问题,并以书面形式提交造价管理科。

    4.造价管理科收到问题后,分类转交相关科室进行回复。必要时,项目主管科室召集设计单位、造价单位对问题进行现场答疑,相关科室参加。问题回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问题回复须经相关科室审签。

    5.正式受理后,造价管理科开始起草《招标及工程量清单编制须知 》,3个工作日内上传基建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通用草稿,2个工作日内合同管理科、造价管理科、项目申请科室科长按科室职责完成审批;造价管理科根据三科室审批意见修改后,报分管处长审批。造价管理科将最终的招标委托文件,上传招采管理系统进行审批。

    6.造价管理科与招采中心沟通确定勘察现场、招标答疑、开标的具体时间节点。

    7.项目组组长带领勘察现场。

    8.造价管理科、项目申请科室(必要时邀请技术管理科、设计单位)参加招标答疑并形成书面招标答疑文件。

    9.造价管理科领取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资料(含电子版),召开见面会事宜,并及时通知合同管理科签订合同。

    第六条不招标项目范围及流程

    (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的;

    3.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招标项目填报学校不招标审批表,送至招采中心,经招标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按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七条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范经2020年9月9日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