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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处自主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9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0〕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主聘用人员管理,保证各项基建工程的顺利开展,更好地发挥自主聘用人员的作用,根据国家劳动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基建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聘用人员,指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以外,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基建处按照规定程序聘用并建立了劳务关系的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

    第三条基建处按照学校用工政策及学校授予的劳动用工自主权,从劳务中介机构聘用自主聘用人员,自主聘用人员与劳务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学校承担自主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费用来源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二章 聘用程序

    第四条聘用主要程序:

    1.公开招聘。基建处根据空缺岗位需求,报学校人事处,在学校网站等有关媒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审查考核。基建处成立招聘小组,招聘小组人员由处长、分管处长、办公室、主管科室科长组成。招聘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业务考核及面试,通过考核的人员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备案。

    3.签订合同。自主聘用人员经学校人事处审批备案后,持介绍信到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基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纪律、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合同期满如需续聘,需要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4.基建处从劳务中介公司进行人员聘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自主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应聘岗位工作,作风正派,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

    2.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根据岗位需要,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身体健康,能保证每天八小时工作。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5.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书写、组织协调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六条工作时间

    自主聘用人员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全时工作,需安排加班的,加班时间和报酬按劳动法规有关规定执行。自主聘用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在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调整休假。

    第四章 工资待遇、福利、保险

    第七条自主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按所聘岗位、聘用人员条件确定,不低于西安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第八条自主聘用人员与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九条自主聘用人员各项保险金和公积金由劳务公司代缴,单位承担部分由学校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按比例从工资中扣缴。

    第十条自主聘用人员其他待遇按劳务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

    自主聘用人员的考核根据履行岗位职责、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服务意识、工作业绩情况等多方面综合考评,重点是对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强化对自主聘用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标准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优秀人员不超过自主聘用人员人数的20%。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

    基建处成立考核小组,成员为科以上干部,组长为处长。考核方式为个人提交总结报告并进行述职汇报,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标准经综合评定,确定考核档次。

    第十四条考核工作按学校安排每年年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晋升、续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自主聘用人员工资按照《基建处自主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在聘期内,自主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如有违反国家法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聘用合同外,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2020年6月28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