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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处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9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0〕16号

    为加强基建处日常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劳动法》及《西北工业大学加强考勤制度严肃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基建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每天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小时的要严格登记,1个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7小时的作旷工1天处理,以此类推;每天请假超过半天的要严格登记。

    第二条办公室专人负责全处人员考勤登记和加班登记,加班登记表每月由科室负责人确认后报办公室汇总,考勤表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学校人事处。

    第三条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应实行报告制度。向科室负责人说明外出事由、目的地、预计外出时间及联系方式等,并保持通信畅通,便于工作联系;若因私离开工作岗位需按批准权限请假,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因病、因公(外出学习、参加会议等)、因事不能上班的,应提前半天请假,并安排好工作。请假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1.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2-3天(含)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处长审批;3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处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副处长批准,副处长请假由处长批准。处长请假应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病假要出具医院证明,事假需书面申明理由,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3.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在事后及时完善补办手续。

    4.病假、事假超过30天以上,经处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5.续假:续假应在原批准假期之类书面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生效;未经审批的按旷工处理。

    6.销假:假满正式上班,应到处办公室进行销假。

    第五条基建处职工年度考勤与考核、奖励绩效挂钩。全年累计请病、事假超过15天,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并在奖励绩效中视情况予以扣减。

    第六条病假、事假、婚假、产假、节育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其他规定按《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及休假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请假及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特殊或紧急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处理的,必须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副处长的事前安排及事后审核并签名确认。

    第八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经2020年6月28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