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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处公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31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0〕11号

    为加强和规范基建处公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基建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收文管理

    1.收文的内容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各类文件;

    (2)校内外单位的日常业务联系函件;

    (3)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联系单;

    (4)其他文件资料。

    2.办公室对于所收的文件要认真填写收文登记本进行收文登记,并及时送达主管领导进行审阅。

    3.收文经处领导审阅、批示后,办公室进行登记,并转相关科室进行落实,相关科室进行登记签收。

    4.相关科室需将收文事项的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处领导。

    5.对于领导批示等需要留存备查的重要文件资料,办公室进行归档保存;其他涉及科室业务的文件资料,由相关业务科室留存。

    第二条发文管理

    1.发文的内容包括:

    (1)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批准的各类报告、请示;

    (2)上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报表等;

    (3)需要与校内相关单位协调的各类报告、工作联系函等;

    (4)发往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通知、工作联系单等。

    2.以基建处名义签发的各类文件,必须经分管处长或处长审批同意后,加盖基建处公章方能发送。

    3.办公室要认真填写发文登记表,注明发文名称、送达单位、送达时间,并经收件人签名。

    4.如收文单位提出所发文件中存在问题,办公室应及时向相关科室、处领导进行反馈。

    第三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办法经2020年6月28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