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字〔2020〕11号
为加强和规范基建处公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基建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收文管理
1.收文的内容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各类文件;
(2)校内外单位的日常业务联系函件;
(3)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联系单;
(4)其他文件资料。
2.办公室对于所收的文件要认真填写收文登记本进行收文登记,并及时送达主管领导进行审阅。
3.收文经处领导审阅、批示后,办公室进行登记,并转相关科室进行落实,相关科室进行登记签收。
4.相关科室需将收文事项的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处领导。
5.对于领导批示等需要留存备查的重要文件资料,办公室进行归档保存;其他涉及科室业务的文件资料,由相关业务科室留存。
第二条发文管理
1.发文的内容包括:
(1)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批准的各类报告、请示;
(2)上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报表等;
(3)需要与校内相关单位协调的各类报告、工作联系函等;
(4)发往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通知、工作联系单等。
2.以基建处名义签发的各类文件,必须经分管处长或处长审批同意后,加盖基建处公章方能发送。
3.办公室要认真填写发文登记表,注明发文名称、送达单位、送达时间,并经收件人签名。
4.如收文单位提出所发文件中存在问题,办公室应及时向相关科室、处领导进行反馈。
第三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办法经2020年6月28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