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字〔2020〕10号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处行政印章管理,维护行政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杜绝漏洞发生,确保印章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基建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印章的保管
1.基建处印章由处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防止丢失和盗用。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办公柜内。
2.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存放地点以外使用本印章的,应经基建处负责人同意,并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二条印章使用范围
1.上报学校的报告、请示、总结、计划等资料;
2.与校内外相关单位进行工作联系的通知、公函等资料;
3.工程变更、工程预结算审核、工程经济签证、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4.其他需要加盖印章的资料。
第三条印章使用程序
印章使用要坚持安全、规范的原则,用印人需要使用基建处印章时,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详细填写《基建处印章使用登记表》或在基建项目管理系统上申报,注明用印事项、数量、用印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日期后,方可用印。在用印审批权限范围内,用印审批人对用印负责。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均应拒绝盖印。
1.报学校的材料或与校内外单位工作联系的函件:
(1)处长或分管处长审批;
(2)用印经办人填写《基建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3)办公室管理人员用印。
2.工程变更、工程预结算审核、工程经济签证等文件,以及发往项目参建方的信函、整改通知单等文件:
(1)负责科室科长签字;
(2)分管处长审批;
(3)用印经办人填写《基建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4)办公室管理人员用印。
3.项目验收申报资料、工程验收归档资料、工程联系单、付款证明等文件资料:
(1)工程项目甲方代表签字;
(2)工程科科长签字;
(3)用印经办人填写《基建处印章使用登记表》;
(4)办公室管理人员用印。
4. 职工因私用印以及其他重要材料,必须经处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四条印章一般用于工作联系,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等超出适用范围的事项。
第五条印章由基建处工作人员持件登记使用,外单位人员、各施工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第六条印章限于持件当面使用,在非特殊、非特批情况下不外借、不留用。
第七条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第八条 未按本规定使用印章的,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经2020年6月28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