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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1日   浏览数:

    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办转字〔2019〕55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关于调整学校各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通知》 (办转字〔2017〕18号),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职责定位是为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提供前期论证和把关,是学校基本建设议事机构,主要研究处理学校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维修改造类)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后勤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审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审议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

    第七条 审议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

    第八条 审议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维修改造类)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

    第九条 审议新建基本建设项目及涉及建筑立面、结构改变的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方案。

    第十条 审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概算重大调整方案。

    第十一条 研究解决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完成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组织与议题确定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一般1-2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应小组成员要求,由组长决定召开。

    第十四条 当参加会议成员超过全体成员2/3时,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方能召开,其中议题提出单位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十五条 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情况由组长确定,原则上必须为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负责议题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如组长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会议议题需由提出单位填报议题审核单,报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会议议题需经办公室科学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组长汇报后,方可呈送会议讨论。议题内容要求真实、简明、调查研究充分、关键材料齐备、结论明确。未经审议确定的议题,一般不予以研究,不搞临时动议。议题相关材料可于会前提供给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议题提出单位应在上会前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并将协商结果报分管校领导。意见不一致的,由分管校领导进行协调。会上须报告会前议题相关单位明确的协商意见。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坚持一事一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提出单位汇报时要开门见山、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每位成员应围绕议题,独立进行思考,充分发表意见,通过集体讨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领导小组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会人员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讨论,代表本单位发言表态。会议基本流程如下:

    (一)议题主办单位就既定议题逐一汇报。

    (二)参会人员讨论,并代表本单位发言表态。

    (三)组长总结讨论情况,形成决议。

    (四)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经组长签发后,传达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决策时,应遵循可行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效益性原则;如遇参会人员意见无法统一,可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参会人员全体表决,赞成者超过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若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后提交下一次会议审议,必要时可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后须形成会议纪要,由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内容包括议定事项、缓议事项、不同意事项3种。缓议事项由相关单位提供进一步调查研究,补充资料后再次提交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避免久拖不决。不同意事项返回委托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应由成员本人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会前向组长请假,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参会。除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外,每个单位应另确定一位固定参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要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上各成员及列席人员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露、扩散。

    第二十七条 如有参会人员违反会议纪律的情况,应追究违纪人员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决议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因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决议的,可向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在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按原决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决议的督办执行工作。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