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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工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浏览数:

    [工程类]西北工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办法(校审字〔2016474号)

    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基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西北工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61221

    西北工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基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根据《基建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西北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校审字〔201624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的单位)的新建、改扩建、维修、装修等各种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为重点,加强基建工程管理。对工程造价管理、财务管理中的控制缺陷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四条 审计处根据项目来源和内容确定审计方式,有自行和委托审计两种方式。

    1. 项目结算额5万元以下项目,按《西北工业大学5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备案管理暂行规范》执行。

    2. 项目送审金额5100万元的项目。审计处安排自行审计,组成审计小组(不少于二人)实施审计。审计处可按需要聘请兼职人员参加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如遇特殊项目,审计处也可委托审计。

    3. 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计处根据需要安排审计方式。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审计处选择社会受托中介机构实施办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尊重相关各方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操作,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严格遵循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廉洁从审,依法审计,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第七条 兼职审计员的选用

    1. 审计处在校内外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中,考察确定可承担主审任务的兼职审计员,主要完成审计处需自行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在我校建筑专业学生中,考察确定可承担助审任务的兼职审计员。

    2. 审计处在兼职审计员承担审计任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

    3. 兼职审计员的酬金列入学校预算,承担主审任务的酬金按项目发放,承担助审任务的按月发放。审计处按月报送人事处完成项目和酬金,经人事处审核后发放。

    第四章 送审要求

    第八条 审计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未经审计不能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九条 送审时限

    送审单位按下述资金限额在规定时限内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至审计处: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施工单位交清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施工单位交清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施工单位交清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施工单位交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

    第十条 送审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 立项批准文件;

    2.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预算书、答疑纪要等;

    3. 施工图、竣工图、技术交底等;

    4. 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监理合同书;

    5. 经送审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后的结算书、核对说明以及电子版结算书;

    6. 设计变更单、经济签证单、材料认价单等;

    7. 验收记录、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8.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相关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9. 其他有关资料;

    10. 审计处根据需要留存送审资料,送审单位应提前做好准备,保留足够的原件。

    第十一条 审计处接受相关资料后,不允许送审单位报送补充资料。送审单位(即建设管理单位)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审计处对依此资料发表的审计结论或依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结果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

    送审结算资料应该齐全完整、签章齐全、手续完备,得到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共同认可。

    第十二条 送审手续

    送审单位详细填写《工程结算审计送审表》(不能由施工单位代填),向审计处一次提供全部送审资料;送审资料应办理登记、交接手续。

    第五章 审计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 审计程序

    1. 初步审查送审资料。

    2. 确定审计方式,安排直接审计或按程序对外委托。

    3. 组成审计小组,实施审计环节。详细审查送审资料、进行计算、现场观测、市场调查、核对结算、对有关事宜调查取证、形成审计底稿等。

    委托中介机构的项目,审计处指定专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观察评价,协调工作并开展有关审计业务。

    4. 送审单位指定专人配合审计工作,代表送审单位参加审计处召开的有关会议、参加项目现场观测与核对结算、处理有关问题、在形成的材料上签署意见、传递有关资料等。

    5. 审计发现需要核实的问题,采用《工程结算审计问题函》或有关方会议记录、纪要的形式告知送审单位、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等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请示。必要时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6. 造价审核完毕,各方达成一致后,审核方出具《工程结算审核认证单》,其中:

    审计处负责审核的项目,其《工程结算审核认证单》经审计员、复核人,审计处领导批准加盖审计处公章后发出;送审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及时交回审计处。

    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其《工程结算审核认证单》由中介机构加盖公章后交审计处;审计处领导签字加盖审计处公章,送审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及时交回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

    7. 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

    《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由审计组长签字,审计处主管领导审批,支付审计费用50万元以上重要项目需经主管校长审批。

    《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附《工程结算审核认证单》或附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主送送审单位,抄送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审计期限

    1. 审计处负责审计的项目,在送审单位交清资料之日起,一般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内人员组织)。

    2.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项目,在送审单位交清资料之日起,一般应在2565个工作日内完成。

    3. 上述时间不包括:因非审计处原因,而使审计环节改期、延误的时间。

    第六章 审计公告及归档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

    为促进改善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提升审计效果,每季度在校内网页上公布工程结算审计相关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相关资料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工业大学基建工程结算审计办法》(校审字〔2006〕第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