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5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备案管理规范(校审字〔2016〕465号)
2017-09-11 11:42
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工业大学5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备案管理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6年12月21日
西北工业大学5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备案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校审字〔2016〕244号)、《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5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的单位)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来源进行的5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及安装等。
第三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送审单位须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4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备案。逾期项目不进行备案。
第四条 备案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工程结算书;
2. 建设管理部门认定的固定单价和工程量;
3.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附工程验收表);
4.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需要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抽查项目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处在结算资料上出具备案意见及抽查项目的审核金额,加盖审计处公章。
第六条 未按要求备案的项目,财务部门不能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七条 本规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