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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浏览数: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财字〔2016252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现制定《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6627

     

    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资金管理,保证基建资金合规有效使用,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资金是指财政性建设资金、学校自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来源经批准用于建设的资金。学校基建资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会计档案单独管理。

    第三条 基建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基建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做好基建项目预算、核算和决算工作,防范财务风险。加强基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做好基建项目投资绩效分析工作。

    第四条 基建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预算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先预算后列支原则,基建项目资金经上级部门、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应科学编制前期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加强工程造价动态控制,按计划推进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2.专款专用原则。基建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3.成本效益原则。基建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应在项目批复内容和总投资范围内控制投资,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发展规划处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基建投资规划和项目投资计划,落实资金来源;

    2.负责监督项目投资规划落实情况;

    3.负责基建项目投资绩效分析工作。

    第六条 基建处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资金计划,负责编制项目资金调整计划;

    2.负责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基建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工作;

    3.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协助清理工程往来款。

    第七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审定下达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负责基建财务日常管理,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合同、工程形象进度及审计意见等合法原始凭证审核支付工程价款项;

    4.负责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报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配合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章  投资核算与抢修

    第八条 基建项目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账目,进行投资核算。

    第九条 基建项目立项文本、合同文本以及资金计划是财务核算的重要依据,各建设部门应将上述资料原件送财务处一份留存。

    第十条 基建项目已立项正式批复下达之前,项目实施部门必须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分管基建校领导批准,可以列支前期费用。

    第十一条 5万元(含5万元)的单项工程(含建安设备),需签订施工合同;低于5万元由基建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抢修项目1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会同财务处确认后实施;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基建处向分管基建校领导请示同意后实施;100万以上由基建处向校长请示同意后实施。事后1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单项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或校内立项的建设内容和总资金额进行投资建设。工程结算价总额不能突破初步设计批复或校内立项的总投资额。如果变更累计突破项目总投资额的,需落实资金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未突破项目总投资额的变更,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增加工程造价额10万元以下的变更,由基建处审批后实施。

    2.对增加工程造价额1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由基建处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突破项目总投资额的工程造价额变更,除按照第十四条程序办理外,需按照追加预算的审批流程及权限落实资金来源:

    1.单笔100万元以下报分管规划和基建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单笔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报分管规划和基建校领导、财务处、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报校长审批;

    3.单笔200万元以上,报分管规划和基建校领导、财务处、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因工程项目增加内容,工程价款额增加超过以下限额,应及时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价款补充协议。

    1.合同额200万元以下,增加价款超出10%且大于10万元;

    2.合同额2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增加价款超出10%或大于50万元;

    3.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增加价款超出100万元。

    第五章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或金额支付,并在支付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回。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按照形象进度支付,施工单位根据形象进度填报付款审批表。付款时应提交进度款支付审批表、发票等付款凭证,工程完工后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额的85%

    第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按以下权限审批:

    1.单笔工程款500万元以下由基建处审批;

    2.单笔工程款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由基建处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3.单笔工程款1000万元以上由基建处、财务处会签后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长审批。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国拨基建项目施工单位需上交5%工程质保金,工程尾款按照审计确认金额支付;自筹基建项目工程尾款按照审计确认金额扣除5%工程质保金后支付。施工单位填报工程尾款审批表,根据第十九条权限审批。付款时需提交工程结算书、审计意见书、工程对账单、发票等付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工程保修期内,属于合同保修范围内且施工单位未及时修理而发生的维修费应在质保金中扣除,不允许用其它经费列支。工程质保期满,由施工单位填报工程质保金审批表,由运行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基建处、后勤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审批后支付质保金。

    第二十二条 工程其它费用指在概算范围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劳保统筹等,由基建处、财务处审批。项目发生的论证费、招标代理费、审计费、利息费用等,由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财务处按专款专用原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约定,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填报资料要求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完备、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 国拨基建项目结余资金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文件规定执行,自筹基建项目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出现以下情况不予支付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不符合批复建设内容和立项建设内容范围的;

    3.不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

    4.资料缺失,付款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5.超出建设项目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不足部分;

    6.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影响资金计划执行的事项,应向学校及时汇报:

    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较大金额索赔;

    3.财务监督或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事项;

    4.工期延误六个月以上;

    5.其他应向学校汇报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和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中基建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调整时,本办法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校财字〔2001347号)和原《西北工业大学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003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