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验收、移交和保修
管理办法
办转字〔2020〕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明确职责,完善工程移交、运行机制与程序,促进竣工工程及时投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其管网、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政府部门监督下完成的责任主体验收;移交是指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基建处组织的移交工作;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建设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范围内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及移交,未经验收及移交的工程原则上不得使用。
第五条 基建处每年第四季度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提交下一年度的校内建设工程移交年度计划。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预验收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资料准备齐全,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档案馆检查核实后,由基建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工程预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在预验收及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由基建处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完成责任主体竣工验收。
第八条 建设工程专项验收
建设工程的规划、消防、节能、人防、环保、园林绿化等政府专项验收及综合备案验收由基建处负责组织。专项验收时可结合运行管理需要,邀请校内相关部门参与。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穿插进行。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移交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消防、防雷、室内空气质量等专项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移交可分区分系统先后进行。
第十一条 基建处将建设完工工程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提交移交清单。国有资产管理处可根据运行管理及使用需要,邀请校内相关单位参加移交工作。移交过程中基建处全程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的承接查验,并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要求,向档案馆移交工程资料。
第十二条 移交应在一周内完成。移交时若存在质量缺陷问题,由基建处负责整改。
第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提供运行管理所需的技术及档案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关技术交底和培训。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保修、回访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在进行工程移交时,应同时移交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合同,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筑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或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和室外工程为2年;
5.其他工程或保修期限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移交使用后,运行单位负责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并承担日常运行费用(含易耗品)。保修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低值易耗品更换、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维修由运行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运行后,基建处积极做好保修期内的维修和项目回访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保修期满前三个月,基建处、后勤办组织运行管理单位进行查验报修。保修期满前两周,基建处组织进行保修期满查验,无质量缺陷问题后由基建处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经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3日公布的《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校基字〔2016〕4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