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办法
办转字〔2020〕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的设计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合理控制投资,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施应遵循“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进行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第二章 校内职责划分
第四条 发展规划处职责
1.负责编制学校校园建设规划;
2.负责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审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负责明确房屋用途、确定用户单位及其需求面积等项目需求。
第六条 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职责
负责设计费概算在学校规定限额以上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招标。
第七条 财务处职责
1.负责落实建设工程前期方案征集费用;
2.负责按合同支付设计费。
第八条 审计处职责
负责审核设计招标文件及设计合同等。
第九条 基建处职责
1.负责建设工程前期方案征集;
2.负责建设工程的方案优化设计、地质勘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合同签订等管理工作;
3.负责初步设计文件上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备案;
4.负责工程设计费概算在学校规定限额以下的设计采购。
第三章 设计准备
第十条 发展规划处根据校园建设规划,对拟申报项目的建设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报学校发展规划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议通过后,发展规划处负责确定基建项目的规模、功能、投资等主要指标及前期启动工作,财务处落实项目前期方案征集等费用,基建处负责前期方案征集工作,并将前期方案报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处依据确定的前期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
第十三条 基建处依据可研批复委托工程设计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组织设计招投标工作。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 基建处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设计合同,并启动规划报建工作。
第十六条 基建处组织使用单位、发展规划处、国资处、保卫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后勤办公室、后勤产业集团等运行管理单位对项目的使用功能及配套设施提出需求,进行会商,编制初步设计任务书。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须对初步设计中的平面布局、实验室工艺、使用功能、特殊需求等相关内容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基建处依据可研批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校内评审并上报。
第十九条 基建处依据初步设计批复和规划审批意见,组织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要求
1.设计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深度等要求。
2.设计应符合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充分考虑校园文化传承。
3.坚持限额设计,以可研批复投资控制初步设计,以初步设计批复投资控制施工图设计。
4.方案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设计深度;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的设计使用年限。
第五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须加强设计管理,减少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满足使用需求,单项设计变更按以下权限审批:
1.对于造价变化在批复总投资和内容范围内的设计变更,由基建处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2.对于工程造价变化超批复总投资的,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使用功能、需求、布局不能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提交基建处充分论证后,报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7日公布的《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办法》(校基字〔201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