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字〔202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有序规范推动设计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基建处负责的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勘察设计流程主要包括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
第二章 工程勘察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施应遵循“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设计院根据项目实际编制勘察任务书,勘察单位依据勘察任务书技术要求开展工程勘察工作。
第六条 工程勘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地层土壤、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等。应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边坡支护和施工的需要,勘察成果需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勘察报告通过第三方审查后方可作为设计依据。
第三章 初步设计
第八条 严格依据可研批复的内容开展初步设计工作。
第九条 技术管理科根据项目实际编制初步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概况、设计依据及设计标准、技术经济指标、设计周期、成果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初步设计应遵循限额设计、功能优先、投资匹配、技术创新、绿色环保、便于维护、持续发展的设计原则;应符合规划、环保、绿化、消防、人防、节能、抗震等要求。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概况、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各专业设计概况、投资构成、存在问题等),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及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附设备清单),各专业设计方案,环保、消防、节能专篇,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组织和定员,建设管理及周期,总概算和各专业概算表,并附具附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完成后应进行校内评审,邀请行业内专家及校内相关部门,采用会议形式,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专业审核。会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初步设计优化的主要依据。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方案优化后,出具正式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初步设计报批程序。
第四章 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严格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 技术管理科根据项目实际编制施工图设计任务书,明确项目概况、设计基本要求、总图要求、建筑工程做法、材料选型、设计周期、成果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平、立、剖设计以及与其相匹配的各专业各部位的尺寸标注、材料选型、工艺做法、设备管线走向与安装图纸;配套的节点详图、构件配筋图、系统流程图等;明确施工技术参数与质量标准的图纸或文字说明。
第十七条 设计院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技术管理科应及时开展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基建字〔2025〕7 号)执行。
第五章 施工图审查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分为强规审查、BIM审查、处内审查。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工信部认定的建设项目评审批复文件;是否满足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及要求;是否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是否满足建筑设计的强制性规范和强制性条文要求;是否满足建筑结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的安全性要求;建筑的装饰装修标准、设备设施配套等方面是否满足建设单位的功能和使用需求;施工图设计所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是否适合相关规定、要求;施工图是否在初步设计基础上进行了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保等方面的优化、深化设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形式:强规审查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图审;BIM审查宜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通过建立BIM信息模型(仿真)进行图审;处内审查可组织处内管理人员,根据批复建设目标和使用需求,结合学校近年来各类建筑的建造经验,对施工图的一致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强规审查完成后即可启动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
第六章 勘察设计单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须参加工程项目技术交底和图纸答疑,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介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图纸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勘察设计人员须及时参加施工配合工作,及时到施工现场协助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解决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参与建设项目分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出相应验收意见并签署相关验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进行专业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因勘察设计失误给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勘察设计合同等追究相关责任,相关单位列入基建处的勘察设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0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管理工作细则》(基建字〔2021〕3号)、《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基建字〔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