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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验收、移交和保修 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30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5〕5 号

    经2025年3月13日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明确职责,完善工程移交、运行机制与程序,促进竣工工程及时投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处管理的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工程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及移交,未经验收及移交的工程原则上不得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政府部门监督下完成的责任主体验收;移交是指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基建处组织的移交工作;保修是指运行单位或使用单位将施工质量问题统一申报至后勤部办公室,后勤部办公室监督、协调建设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范围内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基建处每年第四季度向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部提交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项目及维修改造项目移交年度计划。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与移交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资料准备齐全,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档案馆检查核实后,由基建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预验收。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在预验收及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由基建处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完成责任主体竣工验收。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消防、节能、人防、环保、园林绿化等政府专项验收及综合备案验收由基建处负责组织。专项验收时可结合运行管理需要,邀请校内相关部门参与。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专项验收可与竣工验收穿插进行。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通过消防、防雷、室内空气质量等专项检测合格,并办理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后,由基建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五方主体责任验收,具备使用条件后,且将保修期相关资料(包含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施工图纸(含变更、签证图纸)全套CAD电子版,保修合同或者施工合同)移交至后勤部办公室”方可进行移交。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移交程序:

    (一)基建处向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提交建设完工的基本建设项目移交清单,提出移交申请;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根据运行管理及使用需要,确定基本建设项目使用单位,组织使用单位、后勤部及校内相关单位参加移交工作;

    (三)移交过程中基建处配合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组织的移交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并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要求,向档案馆移交工程资料;

    (四)基建处配合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及校内相关单位完成固定资产入账。

    第十一条  移交应在一周内完成。移交时若存在质量缺陷问题,由基建处负责整改。

    第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提供运行管理所需的技术及档案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关技术交底和培训。

    第三章  维修改造项目验收与移交

    第十三条  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与校内移交合并进行,在完成维修改造项目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情况下,由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基建处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且将保修期相关资料(包含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施工图纸(含变更、签证图纸)全套CAD电子版,保修合同或者施工合同)移交至后勤部办公室”,由基建处组织施工、监理、设计、项目需求单位、校内职能部门等现场完成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基建处配合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及校内相关单位完成固定资产入账。

    第十四条  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和校内移交过程中提出的质量缺陷问题,由基建处负责整改,并负责提供运行管理所需的技术及档案等资料,根据需要进行相关技术交底和培训。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保修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质量保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在进行工程移交时,应同时移交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合同,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建筑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或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和室外工程为2年;

    (五)其他工程或保修期限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六)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移交后,运行单位负责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保修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后勤部办公室督促施工单位维修,必要时由基建处配合。后勤部办公室督促施工单位后,如未按照保修合同条款及时维修,将由后勤部办公室直接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从质保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  维修改造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由运行单位负责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保修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后勤部办公室督促施工单位维修,必要时由基建处配合。后勤部办公室督促施工单位后,如未按照保修合同条款及时维修,将由后勤部办公室直接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从质保金中扣除。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缺陷问题后,由后勤部办公室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经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3日公布的《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办转字〔202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