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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2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0〕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实现造价的全过程动态控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工程造价控制分前期设计、招投标、施工、结算四个阶段。

    第三条造价管理科负责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并由专人负责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设计阶段

    第四条造价管理科负责对可研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

    第五条技术管理科牵头确定建设标准,进行各专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分析,优化设计方案。初设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估算。

    第六条技术管理科负责施工图各专业设计细化、优化,并对材料设备选择进行性价比分析,对造价引起变化较大的内容应与相关科室沟通。

    第七条造价管理科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进行概算与预算的偏差分析。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初设概算。施工图预算若超出初设概算,技术管理科组织调整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 招投标阶段

    第八条工程管理科室组织确定招标范围、甲供及认质认价材料和设备;造价管理科组织确定招标委托价,合同管理科负责编制招标委托文件。

    第九条招标委托文件应明确招标范围、计价方式、付款条件、结算方式。

    第十条造价管理科负责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的编制与核对。限额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并与招采中心核对确定;基建处负责的20万元以上的有施工图的工程类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20万元以下工程类原则上不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

    第四章 施工阶段

    第十一条涉及土方、边坡支护等大型隐蔽性工程计量时,造价管理人员须到场签认。

    第十二条对于项目拟发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施工单位上报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工程管理科室与造价科或合同科沟通确定金额。

    第十三条对过程中产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费用,施工单位在实施后的30天内由工程管理科室认可后报项目组造价管理人员审核,造价管理人员须在20天内审定。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文件,项目组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确认节点进度情况。未报送的,结算时不予调整。

    第十五条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造价控制,提交预算时需提供的资料及内容有:

    1.工程任务书(预算范围、实施单位);

    2.可计算量的施工图纸、无图纸的需提供主要工程做法和工程量;

    3.实施单位的预算书(含电子版)。

    第五章 工程结算阶段

    第十六条造价管理科应参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递交工程结算。

    第十七条结算报送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类

    1. 结算移交单;

    2. 结算书;

    3. 竣工图、答疑纪要等原件;

    4. 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材料认价单等原件;

    5. 验收会签表、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二)设备供货类

    1. 结算移交单;

    2. 结算书;

    3. 到货时间及验收单;

    4. 设备到货清单原件2份(内容包含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产地)。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报送期限

    1. 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45天内;

    2. 合同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程,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

    3. 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内。

    第十九条结算审核期限:

    从接到施工单位递交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算,

    500万元以下 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45天

    5000万元以上 60天

    第二十条结算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补充资料,针对审核中有异议的内容,发函限期完善相关资料。否则,按有利于学校原则进行审核。

    第六章 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一条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为合同额(扣除暂定金、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30%,具体根据项目特点由合同约定,预付款按完成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

    第二十二条进度款支付

    1.工程类合同,按月完成投资额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资料递交后支付至累计完成投资额的85%,但不超过合同额的85%。

    2.设计、监理类合同,视情况按阶段或逐月支付款项。

    3.设备供货类合同,设备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完成投资额的80%,但不超过合同额的80%。

    4.单一采购来源项目在合同工期小于两个月的工程全部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投资额的70%,但不超过合同额的70%。

    5.天然气、供电等特殊类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支付尾款前,合同管理科应确认施工单位已递交合格的竣工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经2020年9月9日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3日公布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基字〔2020〕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