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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建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9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0〕13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建处固定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固定资产的范围

    国资处统一购置或使用基建处办公经费购买的办公家具、设备等,作为基建处固定资产。

    1.设备类:包括空调、电脑主机及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照相机、投影机、扫描仪等相关办公设备;

    2.办公家具类:包括档案柜、文件柜、办公桌椅、办公沙发、货物架等。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变更、报废申请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由个人负责管理和保管。

    第三条办公室管理职责

    1.根据各科室需求及处内资产整体情况,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学校国资处;

    2.验收采购的设备、家具是否合格,按学校要求和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3.负责固定资产在处内科室之间调拨,并根据人员变动进行变更登记;

    4.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申请及销账手续;

    5.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条个人管理职责

    1.负责管理、保存分配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

    2.固定资产发生遗失,非正常损坏,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非属正常损坏或丢失,要及时进行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责任界定;

    3.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卫生、维护;

    4.固定资产如有损坏,及时报办公室进行修理或报国资处进行资产处置。

    第五条资产交接

    人员调离或退休时,需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原使用人将个人使用的资产移交给工作交接人,并报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调拨;如暂无工作交接人,资产暂调拨在科室负责人名下,待人员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第六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经2020年6月28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