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基建字〔2026〕57 号
(经2025年3月19日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新建、改(扩)建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从规划立项、项目实施到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校区功能与定位规划,根据学校发展需求,配合提出校园建设规划需求。
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基建处负责学校校园建设规划编制和五年校园建设规划及项目库的申报;
(二)负责国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上报等工作;
(三)负责自筹项目的计划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校内立项;
(四)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五)负责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报批、报验及竣工验收等手续;负责对接上级部门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核工程结算;
(七)代表学校签订授权范围内合同;
(八)负责项目施工管理,对项目建设质量、周期、投资进行全面控制;
(九)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资金管理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确定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接收工作;负责职工住房计划申报。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过程审计监督、实施或配合财务竣工决算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档案馆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立项
第十条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服从学校统一规划。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基本建设五年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由基建处组织编制,并按程序报学校确定。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五年投资计划编制的基本依据;五年投资计划是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基本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是工程项目立项建设的基本依据。基本建设项目应按校园建设的规划和计划进行。
第四章 前期准备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包含项目建议书编制、方案征集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上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基建处根据五年投资计划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上报及评审,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项目配套的自筹资金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前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基建处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基本建设项目方案征集工作,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上报和评审,办理各项报建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招标、合同管理及施工组织等工作。
第十六条 基建处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图依照初步设计批复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七条 基建处组织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对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进行动态控制。项目投资、建设周期按照初步设计批复进行控制。
第六章 项目招标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安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各项招投标工作,由基建处或相关负责部门委托,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安工程招标采用双清单制,分别由计划财务部、基建处组织编制。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由计划财务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立项后,计划财务部按项目批复情况及时筹措资金。基建处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规定分年度申请资金。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下达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在前期准备、项目实施、项目招标、资金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载体的管理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应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与项目建设同步。基建处及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划分,完成所负责阶段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保证归档材料的完整、准确、有效、规范。具体按照学校档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的基建工程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由基建处负责。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包括规划、消防、人防、节能、质监等专项验收、竣工备案等,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固定资产验收(国拨项目)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根据工程实施进度负责安排各类专项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完工工程移交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接收并进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对工程造价进行过程审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计处负责组织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配合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 国拨基本建设项目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固定资产验收前,基建处、计划财务部、档案馆分别牵头组织对建安、财务、档案等验收内容进行自查;基建处负责组织初步验收,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完成固定资产验收。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或增值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结合基建管理实际,基建处可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细则,指导业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3月19日公布的《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基建字〔2025〕8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