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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9日   浏览数:


    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办法

    办转字〔2020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进度管理,提高项目绩效管理水平,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度管理,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和进度计划的确定、控制和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周期,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建设全过程所耗费的时间总和,包括设计、报建、招标、施工、工程结算、项目决算、审计、验收。进度计划是指项目实施各阶段进度安排,包括设计单位确定、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批、拆迁、施工图设计、报建、招标、施工、工程结算、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决算审计、验收等各阶段。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应遵循目标一致、动态协同、信息共享、统筹并行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进度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小组审定的总进度计划,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阶段进度控制责任。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编制总体进度计划。

    第七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进度管理的总协调;负责分解总进度计划;负责项目设计、拆迁、施工、工程结算等阶段的进度控制;负责项目报建、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负责建设周期的调整报批。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财务决算阶段的进度控制。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工程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阶段的进度控制。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拟建场地内建筑物腾空,单独入固定资产账的家具、设备等购置的进度控制。

    第十一条  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负责项目招标阶段工作的进度控制。

    第三章  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计划的确定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处在可行性研究或校内立项时,依据相关工期定额,并考虑必要的行政审批、文物勘探发掘、审计、验收等时间,商基建处后,初步确定项目总进度计划,报学校发展规划小组审定后作为项目总进度控制目标。

    第十三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职能分工对总进度计划进行分解,分阶段制订详细进度计划,经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后严格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进度控制

    第十四条  发展规划处提出项目需求后,由基建处进行方案征集并确定方案。发展规划处利用已确定的方案进行可研申报,在取得可研评估报告后,基建处启动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在取得可研批复后,基建处开始项目规划报建工作,并做好建设项目报建的协调与进度控制。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处在可研启动时,告知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搬迁腾空等准备工作;可研批复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确定的进度计划完成搬迁腾空等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根据总进度计划,做好项目招标阶段进度控制。

    第十八条 基建处按照总进度计划做好设计、施工阶段进度控制。

    第十九条 基建处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完成规划、人防、防雷、绿化、消防、节能等专项验收工作,并做好项目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进度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五章 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予以顺延。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变化,经审批通过后工期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部门实际工作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的,应说明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若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发生变化,基建处应在申请项目验收前,办理项目建设周期调整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4日公布的《西北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办法》(办转字〔2017〕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