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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3日   浏览数: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国资字〔2016414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

    20161021

     

     

     

    西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西北工业大学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和学校的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协同审核、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学校各业务处(室)、学院必须以西北工业大学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六条 对外签订合同,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未经授权,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经校长授权后,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办理学校法人授权委托事宜。

    第七条 合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具备主要条款。

    第八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订立口头合同。

    第九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做好对方当事人有关情况的调查,内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二)经营范围;

    (三)履约能力、资金、信用情况;

    (四)意愿是否真实一致;

    (五)对方承办人的代理权限。

    第十条 联营、合资、合作经营以及技术转让合同应在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的前提下,对技术和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技术合同、其它金额在招标限额以上的合同,经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其主体资格、验收条款、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事项后,方可签订;各承办单位自审自签的合同,由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负责人应对合同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以西北工业大学名义签订的合同须使用西北工业大学合同专用章,校内各单位行政公章一律不得在合同上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保管、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用印前,须审查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合同审批表。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记录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日期、签约份数、承办人、批准人等事项。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员不准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外出签订合同,需携带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时,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登记、编号、回收,严防丢失。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依法签订生效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办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合同时,承办人及承办单位应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并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所有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应严格履行合同批准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法人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并履行监督责任;

    (二)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参加对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三)将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审计处、财务处通过审计及结算对所有合同进行监督,并对合同的履行行使以下权利:

    (一)检查合同履行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制度、规定;

    (二)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承付和拒付。

    第二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需进行诉讼的,涉案单位须将情况说明和请求法律事务办公室配合应诉的报告报其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追究行政经济责任。

    (一)签订合同不做调查,不了解对方资信,导致上当受骗,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超出经营范围和履约能力,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超过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不严格履行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合法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西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规定》(校资字(1999)第202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遇有学校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