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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管理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2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合理控制投资,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西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施应遵循“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 科室职责分工

    第四条 技术管理科负责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勘察工作技术要求的管理工作,前期综合科、造价管理科和工程管理科配合。

    第五条 造价管理科负责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招标采购阶段的管理工作,技术管理科和合同管理科配合。

    第六条 前期综合科负责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技术管理科配合。

    第七条 合同管理科负责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签订工作,技术管理科、造价管理科和工程管理科配合。

    第八条 工程管理科负责项目勘察现场管理工作及实施阶段的设计管理工作,技术管理科配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选定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基建处《建设工程招标委托工作规范》和《限额内建设工程采购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条 严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准入关。参与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学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禁止无证、越级的单位承揽学校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十一 严格审查参与项目勘察设计人员资质。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在勘察设计单位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从事该项目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四章 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管理

    十二条 技术管理科依据项目校园规划、校内立项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的勘察任务书和设计任务书。

    十三 勘察、设计单位应以下列资料为依据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一)项目批准(立项)文件:

    (二)校园总体规划;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任务书。

    第十 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基建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工作规范》进行审查。

    第十 工程勘察应包括工程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地层土壤、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各种自然现象。应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边坡支护和施工的需要,勘察成果需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需按规定签章,并经第三方审查合格后方可采用。

    第十 勘察单位应承担因勘察质量责任导致的工程设计变更风险带来的工程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 工程设计应遵循经济合理、功能优先、投资匹配、技术创新、绿色环保、便于维护、持续发展的设计原则;应符合规划、环保、绿化、消防、人防、节能、抗震等要求。

    第十条 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满足编制概算、预算和下阶段设计工作的需要;设计单位应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一致性,且满足投标承诺的深度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初步设计(或方案)和概算完成后,由基建与规划处组织对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设备型号、概算、环保等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处内审核、专家审核,设计单位应及时进行初设修改和完善。

    (三)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计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材料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扩大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学校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应及时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九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工程勘察报告不得擅自修改或任意变更,可按项目建设的需求进行补充勘察。设计文件需要进行重大修改应严格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正式施工图设计交付后,设计单位须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问题及时回复或出具设计变更。

    第五章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过程的管理

    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将正式有效的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交付基建处资料室。

    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须参加工程项目技术交底和图纸答疑,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介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图纸等。

    第二十 项目勘察设计人员须及时参加施工配合工作,及时到施工现场协助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解决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参与建设项目分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出相应验收意见并签署相关验收资料。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进行专业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或措施。

    第六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 项目主管副处长牵头组织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小组以项目组成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组成,参与考核小组人员不少于5人。

    第二十 对勘察设计单位考核以基本建设项目为单元进行考核,一般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三个月后进行考核评价,由项目组提交对该项目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考核报告。

    第二十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考核工作,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工作进行考核评估:(1)勘察设计的合理性;(2)勘察设计的质量缺陷;(3)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执行;(4)勘察设计对项目投资控制;(5)勘察设计全过程的配合情况。

    考核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类(目前为定性考核)。

    第二十条 在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中,勘察设计单位出现以下问题的,考核评估均按不合格处理:

    (1)勘察设计单位在项目招投标中出现违法事件的;

    (2)勘察设计单位将勘察设计业务违法分包转包的;

    (3)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勘察设计单位违规指定项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厂家或供应商的;

    (5)勘察设计单位因自身勘察设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致使建设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工期延误的,造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重大损失的;

    (6)勘察设计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内容的。

    第三十条 依据项目组提交的勘察设计单位考核报告,列入基建处的勘察设计单位红黑名单,在后续勘察设计单位选定中综合考虑。

    第三十一条 因勘察设计失误给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勘察设计合同等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1年9月6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