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 | 联系我们

    • 部门规范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流程 - 部门规范 - 正文

    限额内建设工程采购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2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0〕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建处限额内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采购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等学校管理制度,结合基建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基建处管理的建设工程,限额内工程是指在学校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概算<60万元;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空调、电梯、配电柜等)采购与安装,概算<50万元;

    3.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概算<30万元。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守信原则。

    第五条基建处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并全面管理基建处限额内建设工程采购工作。

    采购工作小组由基建处科级以上人员及项目组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单位(使用单位)、相关专家、业主代表参加。

    第六条限额内建设工程采购方式分为公开采购、非公开采购、自行采购。

    第二章公开采购

    第七条概算额在限额以下、4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采购方式,由造价管理科组织。

    第八条公开采购程序如下:

    1.项目科室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2.造价管理科编制采购文件,在网站公开发布采购公告(代资格预审公告),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组建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形成资格审查表。

    4.造价管理科向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发出采购文件。从采购文件发出到提交报价文件,不得少于3日历天。

    5.造价管理科组织踏勘现场、答疑。

    6.采购文件发布后,报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疑问题。答疑问题统一书面回复。从答疑纪要发放到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不得少于2日历天。

    7.造价管理科组织召开采购工作小组会议,采购工作小组采用合理低价或综合评定等方法,进行评审并确定实施单位,会议形成书面记录,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生效。

    由采购工作小组决定是否收取实施单位履约保证金。

    8.在基建处网站公示实施单位,公示期2日历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向实施单位发放成交通知书。

    9.按照国家规定与实施单位签订合同。

    第九条资格审查小组,由基建处相关科室组成。资格预审时不得少于3人,并形成资格预审记录表。如果入围单位少于3家,可重新发布公告,若二次资格预审后仍少于3家,转入非公开采购。

    第十条报价单位少于3家或评审时有效报价单位不足3家,可重新发布公告、或转入非公开采购,具体由采购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若产生下列情形之一,应视为无效的报价文件:

    1.报价单位以他人的名义报价、串通报价、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报价的。

    2.报价文件未能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或存在严重漏项的。

    3.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

    第十二条召开采购工作小组会时,相关科室参会,不少于三个科室且不少于5人方可召开采购会议。

    第三章非公开采购

    第十三条适用非公开采购方式的:

    1.单项概算额在限额以下、4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中,符合:涉密的;紧急的;项目需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为保证项目功能、配套要求或者工程延续性,需要向原承包人或适配单位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等。须经采购工作小组批准。

    2.单项概算额在5万(含)-40万元的项目,按非公开采购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和价格,签订合同。

    3.根据第九条和第十条转入的情形。

    第十四条非公开采购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如出现第十三条第1款和第3款的情形,由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组成谈判小组,与潜在实施单位进行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六条对于概算30万元以下的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类项目,可分类遴选一批入围单位并形成入围单位库,可从入围单位库中确定实施单位。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办公室经相关程序确定的同类型入围单位可作为基建处认可的备选单位一并纳进入围库中统筹管理使用。

    第四章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单项概算额在5万以下的,由项目负责科室负责自行采购;由项目负责科室科长与造价管理科科长签字确认,项目分管副处长审批同意后实施。自行采购项目,可不签订合同。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监督

    第十八条采购工作相关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到公正廉洁、按章办事、保守秘密、不徇私情。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基建处采购活动的报价单位以及其他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损害学校利益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在采购活动中涉嫌围标、串标的,经评审确定后因自身原因不履约的,在工程实施时恶意拖期的单位,暂停其参与资格并向学校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实施单位将项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约的,基建处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限额内建设工程采购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采用项目组管理的建设项目,采购工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相关管理办法未明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经2020年9月9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