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字〔2025〕21号
(经2025年12月2日基建处处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监理服务行为,提高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基建处负责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项目部负责对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主要内容为监理单位依照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方面(三控两管一协调)实施的监督及其承担监理主体责任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在公平、独立、诚信原则下,认真履职、科学地开展监理相关服务活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项目部审核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与监理合同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责令整改。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相关资质,如遇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资质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应第一时间书面报告项目部,书面致函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就有关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 监理单位需在工程开工前制订监理规划,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监理单位须督促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向项目部报告。对于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予以签字认可,经项目部审定后作为施工依据。
第九条 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具备开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项目部协商后,及时签发工程开工令。
第十条 在服务期内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部书面同意,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合同约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监理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未经审批的监理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原监理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一条 对于不称职监理人员,必须及时更换到位。监理人员有下列不称职情形之一的须更换监理人员:
(一)涉嫌犯罪的;
(二)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有严重过失行为的;
(四)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及违反廉洁责任书约定内容的;
(六)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记录内容应准确、真实。监理人员必须参加监理例会,例会纪要应周例会后及时下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时向项目部报送监理周报、月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须充分掌握校内文件及基建处相关管理制度,熟悉工程签证、设计变更、材料进场、认质认价、付款等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三章 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对劳务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等进行审查并报项目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场施工。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对原材料、购配件按规定见证采样,对土方开挖及回填、砼灌注桩浇筑、地下结构防水,主体结构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屋面、卫生间防水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项目部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有关管理或技术问题书面联系后,须按照基建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规范》执行,严禁擅自修改原设计或未经项目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允许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质量过程控制措施,按规定进行巡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规范等施工的行为必须要求及时改正或停工,必要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等书面文件并向项目部通报。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工作规范》执行,否则不得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和项目部同意施工单位擅自使用的视为不合格材料。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报验隐蔽工程须监理单位和项目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隐蔽工程必须保留影像或照片资料。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组织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监理单位和项目部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或签署不合格意见。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重新报验。
第二十一条 有严重质量缺陷需要返工处理的,监理单位须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方案处理并对处理过程跟踪检查验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项目部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预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项目部。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须参加由基建处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第四章 进度控制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须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是否与总工期相符,为完成进度计划投入的劳动力数量、设备是否能满足进度要求。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施工总进度控制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项目部作为项目进度控制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月完成形象进度统计,杜绝虚报现象。每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若发现滞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调整,并通报项目部。
第五章 造价控制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现场签证监理单位造价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复核,确认与实际相符,工程量准确。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月报表实际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报送项目部审核支付。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确保工程结算内容的完整真实,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第二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签证预算的审核,监理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规范》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关键线路(施工单位提交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确认的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延期,监理单位应及时记录施工现场状况空间(人员、材料、机械等),依据合同条款与项目部协商后审核确认。
第六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负安全生产监督主责,包括现场使用的大型设备、机具的准用文件、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报验及备案手续,审查结果报项目部备查。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须安排安全监理人员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下发监理通知或停工通知责令限期整改,监督整改结果报项目部。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报审的涉及施工安全的专项施工方案,须经监理单位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项目部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监理单位依据论证会议审定的专项方案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施工情况并通报项目部。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定,监理单位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基建处及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
第七章 工程资料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在施过程中及时收集资料并检查施工单位资料是否与施工进度同步到位,严禁后补资料。
第三十六条 监理资料包含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总结等,监理资料整编和移交应符合监理合同、学校档案馆及城建档案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机构需编写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评估报告,签字盖章后报项目部审查。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文件资料必须按照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相关整编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编制监理文件资料,经项目部审核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使工程项目获得经济效益,可依据监理合同约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服务过程中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不到位等,项目部依据监理合同有关条款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若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的监管问题的,应依据合同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注意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附件的廉政责任书内执行,若有违反,可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合同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因未尽到监理义务造成项目经济损失的,则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7日公布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管理细则(试行)》(基建字〔20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