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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图纸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30日   浏览数:

    基建字〔2025〕28 号

    (经2025年12月22日基建处处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图纸管理,加强造价、质量、进度控制,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在学校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等建设工程,须遵守本工作规范。

    第三条 设计图纸必须满足使用功能,并达到国家工程建设建筑、结构、节能、消防等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初步设计内容应满足可研批复要求,深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条 初步设计完成后,需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照专家意见优化后上报。

    第六条 初步设计经工信部或上级部门委托专家评审后,作为施工图设计的根本依据。

    第七条  初步设计图纸的完整性、专业性由技术管理科负责、并提出优化意见和方案。

    第八条 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及批复建设内容、范围、投资,开展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维修改造项目严格按照上一年度工作计划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条 由技术管理科编写施工图设计任务书,经处内相关科室会审后,发给设计院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设计院对设计任务书中的材料选择、材质有疑问时,技术管理科考量质量、造价进行择优选取。

    第十二条 施工图初步设计完成后,由技术管理科复核,并对图纸完整性、规范性与设计院沟通,进行完善。

    第十三条  图纸名称确保与项目立项名称保持一致,施工图完成后,施工蓝图移交资料室备案统一管理,并保存相应电子版。

    第十四条 施工图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主体项目总平面图拟建项目与已建项目交界划分明确;

    (二)图纸中需明确工程做法、选用材质,做法参照图集时,做法不唯一时,须明确具体做法;

    (三)图纸应具备相应设计深度,杜绝出现“需进行二次设计”、“由供货单位确定”等字样;

    (四)涉及到门窗的项目须有门窗表,门窗表中须注明材质、洞口尺寸、数量、部位等,并与平面图一致;

    (五)安装工程有设备的应有设备明细表(名称、材质、数量、参数);

    (六)电气维修类图纸涉及到配电箱、柜等更换,应具备相应配电箱规格尺寸及柜内元器件系统图;

    (七)给排水、采暖、自喷、消防等平面图确保与系统图保持一致,系统图中管道标高明确;

    (八)室外图纸涉及多专业管沟开挖时,需有综合管沟图;

    (九)弱电维修类图纸涉及到弱电柜更换项目,应具备相应弱电柜规格尺寸及弱电柜内配配线架、交换机规格、型号;

    (十)绿化项目中苗木栽植应明确苗木表(冠幅、胸径、数量),参数范围设定下限;

    (十一)凡涉及到设备类维修项目图纸,必须注明更换设备的相关规格及参数要求;

    (十二)涉及维修改造类项目需明确原有做法、材质、厚度以及新做做法;

    (十三)维修改造项目应在图纸中对已完工区域的保护提出要求。

    第十五条 用于清单编制的图纸加盖“招标时发图”章后由资料室统一备存和发放,设计图纸蓝图和电子版须一致,蓝图未经统一发放的图纸,不得用于清单编制。

    第十六条 清单编制过程中提出的图纸设计问题,由技术管理科组织,会同相关科室、设计院、清单单位进行图纸答疑,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式8份在资料室存档。

    第十七条  招标过程中避免招标图纸整套修改或更换,确需变更的以变更单形式出现,加盖“招标时发图”章,资料室备案后计入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按专业连续编号,需表述变更的原因、描述清变更前后的内容,必要时需描述做法。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仅对需要变更部分做以说明,避免整张图纸更换。

    第二十条 图纸技术交底涉及的图纸变更,以变更通知单签发。

    第二十一条  工作联系单应形成相应的变更或签证。

    第二十二条 针对原招标文件或者清单中注明暂定量的,应形成相应的变更或者签证。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能核算出相应工程量,不再签证,无法核算工程量的,以签证单进行明确。

    第二十四条  原设计图有暂定做法或暂定量的,以变更或签证的形式明确。

    第二十五条 计变更按照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同图纸份数,并在资料室存档。

    第二十六条  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整理,加盖竣工图章,须有项目组长、监理、施工单位签章。

    第二十七条 在竣工图上应详细标注设计变更和签证编号以及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竣工图在工程结算审核前按照合同约定移交资料室。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28日公布的《建设项目图纸管理规范》(基建字〔202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