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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工业大学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10日   浏览数:


    西北工业大学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基建字〔2026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建设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规〔2022〕58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工业大学校园内的基建项目规划工作。

    第三条  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应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要求,严格围绕‌学校教育事业规划,依据校区定位、学科布局、在校生人数及师资队伍结构等指标编制校园建设规划,确保校园建设与教学、科研需求相匹配,符合学校创新人才培养、科研基础设施升级、支撑国家重大战略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作为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提供重点科技创新平台与实验室等方面的建设需求。

    第六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限额以上的校园规划编制招标或采购。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确定基建项目用户单位及空间要求等规划需求。

    第八条  党委保卫部负责提供校园交通组织、消防设施以及平安校园等方面的需求。

    第九条  信息化管理处负责提供校园信息化、智慧校园以及保密配套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需求。

    第十条  后勤部负责提供建设基建项目所需水电暖等动力保障、节能低碳、服务保障等方面的需求。

    第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编制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负责基建项目选址、方案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评审及上报工作。

    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前,由基建处牵头统一向科学技术研究院、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党委保卫部、信息化管理处、后勤部等相关部门征集建设需求,对收集到的需求进行汇总、优先级排序,涉及跨部门需求冲突的,由基建处提请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裁决,经各方确认后的需求作为规划编制的核心依据。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管理流程包括:制定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基建项目选址、确定基建项目方案、基建项目立项。具体流程如下:

    (一)制定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制定的,对校园空间、功能和资源进行的系统性规划,结合学校发展战略,满足师生教学、科研和生活需求,为校园功能分区和设施配置提供依据。

    (二)编制五年建设规划:根据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和学校教育事业五年发展规划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保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基建项目选址:选址要按照布局合理、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原则,综合考虑政策、区域、环境、可持续性等多方面因素,确保符合学校发展需求。

    (四)确定基建项目方案:围绕“需求导向、科学论证、动态优化”展开,既要符合政策要求,也要匹配学校实际发展需求。一般采用方案征集的方式遴选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征集或邀请征集。

    (五)基建项目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自筹项目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三条  制定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学校教育事业规划方面的建设需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咨询机构编制。

    (一)规划分析:包括学校发展战略目标、校区定位、土地利用现状、师生分布、建筑物现状、公共设施规模、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等。

    (二)核心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交通出入口、停车泊位、建筑退线等。

    (三)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严格遵循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原则,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十四条  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建项目名称、规模、投资、建设计划等。完成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后,应同步编制五年基本建设投资规划,按程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上级部门备案,相应基建项目应纳入项目库。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选址。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标准,核心依据包括‌政策法规、安全要求、环境标准、节约和效益、交通条件及基础设施等。按照学科发展、功能布局、交通便利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选择基建项目实施地址。‌

    第十六条  遴选建设工程方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立项应满足以下需求:

    (一)基建项目立项应立足建设需求,以工程设计方案为基础编制立项文件,充分论证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中央财政投资基建项目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取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即为立项。

    (三)基建项目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1.教学培养能力建设。包括教学楼、实验楼、教学实践中心、军工特色教学科研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等。

    2.公共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医院、师生活动用房等,以及老旧校区改造、供电供水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

    3.科研创新能力建设。包括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基础和前沿交叉学科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以及国家专项攻关能力建设。

    4.信息网络能力建设。包括学科教学科研资源共享平台、校园网及业务平台、数字化教学科研基础环境等。

    5.文化涵养能力建设。包括校史馆、展览馆等。

    (四)中央财政资金安排比例根据国家关于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教学培养能力基建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不超过90%。

    2.公共基础保障能力建设中学生宿舍、医院基建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不超过80%,其他公共基础保障能力基建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不超过70%。

    3.科研创新能力基建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不超过100%。

    4.信息网络能力建设中学科教学科研资源共享平台、数字化教学科研基础环境基建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不超过90%,其他信息网络能力基建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不超过65%。

    5.文化涵养能力建设中相关场馆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不超过50%,其他文化涵养能力基建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比例不超过30%。

    上述比例可根据国家最新财政政策动态调整,但不得超过当期国家规定的同类基建项目最高补助标准。

    (五)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单位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建设进度初步安排,项目总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初步方案,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卫生、节能和地震安全等初步分析,社会效益和风险分析,结论,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外部配套条件,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卫生、节能和地震安全,招标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财务评价,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并附具相关图纸、自筹资金配套承诺书和当地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其中招标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七)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概况、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各专业设计概况、投资构成、存在问题等),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及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附设备清单),各专业设计方案,环保、消防、节能专篇,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组织和定员,建设管理及周期,总概算和各专业概算表,并附具相关图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四章 规划执行

    第十八条  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须经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再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最终由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九条  经审定的校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基建处或基建项目需求单位提出调整申请,附具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调整前后方案对比说明、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提请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原审批流程办理。

    第二十条  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基建项目选址应当符合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立项的基建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或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跨部门需求冲突、规划符合性认定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管理全流程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规划、擅自扩大基建项目建设规模或投资、违反采购程序、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学校内部管理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