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字〔2021〕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结算报送及审核效率,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协作,规范管理流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建设工程结算报送,是指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基建处,基建处初审后报送审计处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如下期限要求递交工程结算书。
(一)合同有约定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报送。
(二)合同无约定时,按以下期限执行:
1.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45天内;
2.合同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程,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
3.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内。
第四条 结算报送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类
1.结算资料移交单1份。基本建设类项目采用《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移交单》(见附件1),维修改造类项目采用《维修项目工程结算资料移交单》(见附件2)。
2.结算书1份。结算书封皮模板见附件3,封皮需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施工单位递交纸质版结算时,需同时递交与纸质版一致的电子版文件。
3.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材料认质认价单等原件1份。若资料数量超过5份,须附《资料目录清单》,模板见附件4。
4.若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不一致,须提供经监理、基建处签认的《工期情况说明》一份。
5.若递交结算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须提供经监理、基建处签认的《情况说明》一份。
6.采购成交资料、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会签表等复印件1份。
7.竣工图等原件1份。
(二)设备供货安装类
1-6项要求同上。
7.设备到货清单原件1份,模板见附件5。
(三)设备供货类
1-5项要求同上。
6.采购成交资料等复印件1份。
7.设备到货清单原件1份,模板见附件5。
第五条 工程结算报送流程
1.施工单位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至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误后总监理工程师在结算资料移交单对应栏签字并加盖公章。
2.将监理审核后的结算资料递交至项目组组长再次审核并签字,无误后由科长签字确认。
3.资料员确认工程资料是否移交并签字确认,随后由科长签字确认。工程资料必须在支付尾款前完成递交。
4.将相关科室确认后的完整结算资料递交至造价管理科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报审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禁止虚报、妄报。对于合同额大于400万元的项目,基建处审核后,若核减额超过报审总造价的10%,原则上施工单位须承担审核费(核减额的1%-3.5%),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七条 造价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进行审核,并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核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交5份结算书、4份结算资料(2份资料原件,2份资料复印件),造价管理人员完善相关手续后将结算送至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八条 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范经2021年10月27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移交单
2.维修项目工程结算资料移交单
3. 结算书封皮
4. 资料目录清单
5. 设备到货清单